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有罪從輕辯護詞怎么寫?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有罪從輕辯護詞怎么寫?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上訴人瞿某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二審辯護人,經過一審訴訟活動及詳細查閱卷宗,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本案的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程序和其他程序及司法管轄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第七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
1、本案由一個民事執行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的啟動程序是違法的。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偵查啟動應是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將案件依法移送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X區公安分局立案的依據是XXX工程機械公司2005年5月12日的報案。X區公安分局在2005年6月2日立案偵查后為搜集證據才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調取相關執行案件的材料,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回函中也僅是表述案件的執行情況,根本沒有認為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也沒有將案件移送X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的意思表示,更無作出法律規定所必須的移送案件決定書(詳見XX市中級人民法院致X區公安分局的函)。可見,X區公安分局無權自行啟動本案的刑事立案偵查程序。
公訴人稱“公安機關亦可根據受害人的舉報立案偵查”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且明顯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辯護人認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公安機關檢舉他人犯罪固然是其法定的權利,但X區公安分局作為偵查機關應當知法、守法,如果認為確有必要立案偵查,也應告知當事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或應當建議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只有在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移送案件的決定后,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方可立案偵查。
辯護人對此問題多次向一審人民法院提出明確的辯護意見,但一審判決對此問題避而不談,未在判決中作出闡述、說理和評判。辯護人認為這是錯誤的,因為只有先對司法啟動程序是否合法問題作出認定,方可對本案上訴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實體問題進行審理。
2、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第七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該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承辦司法機關應當是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偵查、公訴和審判機關。公訴人指控上訴人的四個犯罪行為:其一,將15萬元貨款私自轉移給其上級主管部門;其二,在XX偽造的一份款項元的虛假欠賬單;其三,隱匿存放在其公司倉庫的裝載機配件的事實;其四,轉移車牌號為工具車。這些行為均發生在XX市,而不是發生在XX市X區。因此,龍巖市X區的司法機關無權管轄本案。
公訴人稱上訴人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xx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犯罪結果地在xx。辯護人認為公訴人的主張是錯誤的:首先,即使如公訴人所稱上訴人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XX市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那么也只能說xx是犯罪結果的影響地而不是結果地;其次,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的是“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明確規定的是“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而不是如公訴人所稱的移送“犯罪結果地”。
一審人民法院也同樣未對辯護人提出的管轄權問題認定就對本案進行實體判決,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
3、上訴人沒有在逃而是在工作單位正常上班。XXXX年X月X日X區公安分局對上訴人“刑拘上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4、本案未經法定的司法拘留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采取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有罪從輕辯護詞怎么寫?,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需要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
第115條規定:“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及時派員協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請復議或者在拘留期間承認并改正錯誤,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由委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第117條規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的,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應報經院長批準,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
第121條規定:“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第122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后三日內發出決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必然是基于民事訴訟執行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才能產生。因此,上述法律特別強調:
1、拘留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
2、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
4、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
5、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承認并改正錯誤。
6、被拘留人認錯悔改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
7、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
8、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拘留決定。
9、人民法院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顯而易見,國家的立法精神是:該罪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上訴人未履行民事判決,如司法拘留能達到認錯悔改的效果,就沒必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民事案件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拒不悔改時才由執行法院啟動刑事訴訟程序進而給予刑事處罰。而本案在未給予上訴人任何警告或其他司法強制措施(包括司法拘留)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未經民事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決定和移送,直接對上訴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起訴,嚴重違反法律的公正原則和立法本意,直接侵害了上訴人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所應當享有的申請復議或認錯悔改等多項合法權益。所以本案未經司法拘留就直接刑事立案、偵查、起訴是錯誤和違法的。
一般來說,如果涉及到相關的拒不執行判決或者是裁決的罪行的話,首先要讓犯罪嫌疑人進行執行法院的相關判決。代表犯罪嫌疑人正在配合法院的相關工作,其次法院所有的相關判決都是會產生法律效力的,當事人必須執行法院的相關要求,不得進行拖延或者是拒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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