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和解后,當事人拒付律師費,法院會支持嗎?
??案例回放
崔某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委托該律所指派律師為其與田某定金合同糾紛案一、二審訴訟代理人,律師費按定金本金10萬元以上部分的40%收取。協議簽訂后,該律所指派王律師負責此案,王律師依約于同月在法院立案,后崔某與田某庭外達成和解并撤訴。依照合同約定,崔某應支付律師費4萬元,但崔某卻拒絕支付,故該律所起訴崔某要求支付律師代理費4萬元及相應利息。
一訴剛息,另訴又起。崔某十分不解,認為代理律師未盡到應盡義務,案件的審結系因其與田某自行達成和解而終結,且因本案采用風險代理方式,雙方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律師并未在簽訂合同時告知自己風險代理的相關規定,存在欺詐情形,故拒絕支付律師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相應權利義務。協議簽訂后,律師為崔某指派了律師、起草訴狀并在法院予以立案使案件進入一審程序,履行了合同義務。且雙方約定如崔某與田某達成庭外和解或撤訴視為原告已完成代理工作,履行了合同義務。現崔某未在規定期限支付律師代理費,已構成違約案件和解后,當事人拒付律師費,法院會支持嗎?,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關于崔某所述律所收費標準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答辯意見,因其在訴訟中主張的購房定金為20萬元,故本案訴訟標的為20萬元,律所要求給付4萬元律師費的收費結果并未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最終,法院判決崔某給付律師費4萬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訴訟有勝敗,但結案方式不能成為判斷律師義務履行與否的標準,更不應以結案方式非判決形式而拒絕支付相應律師費用。訴中求勝,人之常情,但仍應理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晰雙方各項權利義務關系,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全面依約履行義務,以免造成更多損失。
尤其是在采用風險代理情形下,雖然能夠保障委托人在敗訴或執行不能情況下免受代理費損失,但在債權得以執行的情況下,也應依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相應費用,其以案件最終處理結果為收費依據,而該處理結果并不以結案方式的不同有所差別,除非代理協議中約定的代理費用支付條件變相限制了當事人自由行使訴權而被認定風險代理條款無效,因此更應謹慎、理智選擇。
同時,還應注意,在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付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特定類型案件中是不能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在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時,最高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來源:人民法院報)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