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后300萬元房產繼承爭議 律師依法維權獲支持
案情簡介:顧女系顧父獨女,顧父與配偶李女士離婚,顧女隨李女士生活,顧女長期以來與顧父沒有聯系。顧女得知顧父已經過世,顧父名下有一套寶山區價值300余萬元的房產,被顧父的弟弟占有。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顧女尋求本所代理繼承訴訟。
上海李小華律師事務所接受顧女的委托,指派本所馬德徽律師作為顧女的代理律師,律師整理證據材料,撰寫民事起訴狀,多次前往當地派出所、房屋所在地房產中心、區民政局、社保中心等機構調查資料,通過網上立案,并參與開庭,最后寶山區人民法院支持了顧女的訴訟請求,判決顧父名下房產歸顧女所有。
爭議焦點:庭審過程中,顧父的弟弟提出顧女自幼與母親生活,與顧父沒有往來,未盡到贍養照顧顧父的義務,構成遺棄,喪失繼承權。顧父的弟弟作為顧父的兄弟,長期照顧生前多病的顧父,并辦理了顧父的喪葬事宜,顧父的遺產應由顧父的弟弟繼承。
律師觀點:經過法庭調查及證據質證、法庭辯論等,律師提出如下代理意見:第一,顧女是被繼承人顧父唯一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應由顧女繼承; 第二,顧父有生活來源,長期獨居,有獨立生活能力,顧女并非遺棄顧父,依法不應認定喪失繼承權;第三,顧父的弟弟提出對顧父扶養較多,并無提供任何證據,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不應分得被繼承人任何遺產。
法院判決:經過法庭辯論,律師的上述代理意見得到法庭的采納,寶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原告顧女的300萬元房產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五條:“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規定,法院根據當時適用的《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顧女作為顧父獨生女,是顧父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理應繼承顧父的遺產。律師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維護了顧女的合法權益,也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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