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某村村民李某文是一個包工頭,2023年6月,因建設工程墊資所需,其委托弟弟李某武向同學張某借款300萬元。張某多次催促李某武讓其哥哥還款,均未果,便訴至法院。李某文常年在外,便委托李某武代理其參加訴訟。2023年6月,法院判決李某文歸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023年12月,李某文承包的一處工程完工,雙方協商由建設單位以一棟建筑面積69平方米的房屋抵償李某文的工程款30萬元。2023年3月,李某文與其弟弟李某武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李某文將上述房屋出售給李某武,房屋價款30萬元。同時,應李某文的要求,建設單位將上述房屋過戶登記至李某武名下。李某武未向李某文支付任何價款。張某與李某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申請強制執行,經查,李某文無財產可供執行。之后,張某得知李某文將30萬元房產贈與給李某文,以兩兄弟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為由向法院申請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李某武稱,由于其在李某文承建工程過程中替哥哥融資,故其哥哥贈與其該套房屋,雙方之所以簽訂買賣合同是為了提供給建設單位辦理過戶用。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合同是否有效?

權威觀點

合同當事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要根據其是否符合法律關于合同有效的條件認定。李某文與李某武雖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買賣”是雙方虛假的意思表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贈與”。雙方之間贈與的目的是為了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損害了債權人張某的合法權益,合同無效。

法官解讀

(一)以虛偽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所謂虛偽意思表示,就是假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展現給外人的行為是表象和假象。如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在名義上簽訂買賣合同,但約定買方不需要向賣方付錢,不付錢的買賣顯然是假的。買賣只是表象和假象,真相是贈與。對造假行為,法律不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李某文與李某武兄弟雖然名義上簽訂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但李某武不需要支付購房款,雙方之間實為贈與合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共同造假的行為,該合同無效。

(二)關于隱藏行為的效力。

所謂隱藏行為是指假象所隱藏的真相。如名為買賣實為贈與時,隱藏的行為是贈與。對于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有關法律規定指的是關于合同效力的相關法律規定。李某文與李某武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隱藏的真實法律行為是贈與合同。雙方簽訂贈與合同的真實目的是為了配合李某文逃避債務。李某武受李某文的委托向其同學張某借錢,且代理李某文參與訴訟,故對于李某文尚欠張某借款300萬元及其利息的事實,李某武是知曉的。李某武辯稱由于其在李某文承建工程過程中替哥哥融資,故其哥哥贈與其該套房屋,雙方之所以簽訂買賣合同是為了提供給建設單位辦理過戶用,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雙方真實的意圖是逃避債務,因為李某文尚欠張某借款,一旦將房屋登記在其自己名下,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行,而李某文與李某武串通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并將房屋登記在李某武名下,讓法院無法查詢到李某文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李某武與李某文惡意串通簽訂的贈與合同,損害了債權人張某的合法權益,贈與合同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頭號周刊##真知新坐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