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

1.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2.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合同約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質等原因使當事人履行他們之間的有關聯性的合同義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3.不安抗辯權,先為給付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之前,發現債務人的財務或信用狀況發生嚴重的變化,在履行之后,對方的對待給付極可能不能實現,從而危及到先為履行一方的債權,此時可以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69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