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理由

(1)文理解釋:根據文法、語法等來論證解釋結論是否屬于刑法用語本身可能具有的含義。

例如,強奸罪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按照文理解釋,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2)目的解釋:根據刑法規范保護的目的來為解釋結論提供合理性。

例如,侵犯通信自由罪:規定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保護的法益是公民個人的通信自由權利。因此“信件”只包括書信、電子郵件等在內的個人信件,而不包括單位之間的公文。

(3)體系解釋:根據體系邏輯來論證解釋結論在刑法整個體系中是否協調合理。

例如,從文義上看,“偽造”可以包含“變造”,但我國刑法在偽造貨幣罪之外又規定了變造貨幣罪,因此偽造貨幣罪中的“偽造”就不能包含“變造”。

★同一用語含義相對化:同一用語,在不同條文,可以含義不同。

例如,強奸罪第3款規定了五種情形的加重犯,其中第(一)項“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和第(二)項“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中的“婦女”根據邏輯關系僅指成年婦女,但是第(三)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中的“婦女”應當既包括成年婦女又包括幼女。

★同類解釋規則:對于“等”、“及其他”并列、同位、同類的概念進行相同性質的解釋。

例如,搶劫罪中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對其他方式應當理解為與暴力、脅迫一樣可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式。

(4)★當然解釋:入罪時“舉輕以明重”(符合形式當然與實質當然),出罪時“舉重以明輕”(只需符合實質當然)。

例如,甲未經許可經營香煙買賣業務構成非法經營罪,乙未經許可經營偽劣香煙的行為更應成立非法經營罪。(不違反罪刑法定)

例如,倒賣飛機票是比倒賣車船票更為嚴重的行為,舉輕以明重,理應將倒賣飛機票的行為以倒賣車票、船票罪論處。(違反罪刑法定)

例如,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行賄罪,那么,因為勒索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更不應當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特別注意】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允許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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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考試題庫:刑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