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種刑事案件屬自訴案件 我國規定故意傷害案件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有哪些

有幾種刑事案件自訴案件 我國規定故意傷害案件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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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工傷認定需要多久時間什么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工傷認定要多久時間”問題回復如下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2.一般來說都是15天到60天左右,當然,不排除有時候工傷案情比較復雜,需要調查取證致使時間延長的可能!

3.你可以到勞動部門催促一下,有什么疑問,可以撥打咨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以上就是對工傷認定需要多久時間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引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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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案件里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

(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為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三)審查程序不同。與庭審方式改革相適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弱化了公訴案件進行庭前審查的實體,基本上實行程序性審查,即審查只要符合“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成員;而自訴案件則應經二次審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根據立、審分立的原則,審查的主體應是專門審查立案的人員。第二次審查是開庭前的實體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這一開庭審理的必備條件,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轉到開庭審理程序,不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人員。(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如

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雖然有權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提出控告,但絕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

2、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作為自訴人如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上訴期內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無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只能自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內什么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請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訴。(五)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于證人地位。(六)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如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七)舉證責任不同。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完全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限期自訴人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調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訴訟,或者裁定駁回訴訟;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實進行陳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對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機關應盡的職責;被告人也沒有證明自己有罪和無罪的責任,司法機關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才能對被告人提起訴訟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八)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自訴案件的刑罰處罰,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訴案件的刑罰處罰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九)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自訴案件中的一個犯罪行為侵害了數個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數人,在這種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受害人都有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沒有提起控訴的受害人,有權放棄訴訟。如果是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受害人有權對其中的一人或幾人提起控訴,兩種情形不管屬于哪一種情形,受害人的控訴均應視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訴案件的情況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點,即一個被告人犯了數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什么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都必須一案審理,不能“一罪一審”或“一人一審”。(十)

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直轄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審理期限可延長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羈押的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延長審理期限的理由、批準或決定延長審理期限的機關及可延長的期限和公訴案件一致;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引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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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傷害案件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人民法院在立案、審判中如何確定刑事立案標準

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

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引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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