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我們常說的刑事案件的一審程序,通常講的是刑事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雖然我們知道如果一審敗訴,還有二審和重審的機會。但是需要說明的是,想要重審改判、二審翻案是非常難的。除非有新的有力的證據!除非一審有明顯的錯誤!這就需要我們足夠重視“刑事公訴案件的第一審”,并且對一審程序有深入的理解。

一、如何理解刑事公訴案件的一審程序?

刑事公訴案件一審程序是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權的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應當遵循的程序。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也應遵守一審程序。查明事實及依法判決是一審判決的任務。

二、一審公訴案件的基本流程

1.審查公訴案件

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后,應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應當作出開庭審判的決定。然而證據是否確實可靠,不是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必要條件。

2.開庭前的準備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將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在開庭前3日通知檢察院。

(4)傳喚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前送達。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先期公開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7)有關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開庭時的審判流程

(1)宣布開庭

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過去實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雙方展開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的最后陳述

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合議庭評議和最后宣判

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有罪的,應判決有罪。對于依法認定為無罪的,應作出無罪判決。如果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為有罪的,應判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當庭宣告判決以后,應在5天之內把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檢察院。對于定期宣判的案件,應在宣判之后立即送達判決書。當然,基于某些情況,會發生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案件的幾種結果。

4.關于宣判和一審程序的法律監督

(1)第一審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2)《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糾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