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刑罰不僅是要實現懲罰犯罪的目的,更重要的是成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那么,我國規定的假釋制度就有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促進社會的穩定,有利于社會參與罪犯的改造。本文,華律網小編將為大家介紹假釋與減刑的區別,以及假釋考驗期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

一、假釋與減刑的區別有哪些?

(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還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或立功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使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里執行相應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并罰;減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二、假釋考驗期限規定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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