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有精神損害賠償嗎?
刑事案件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關于刑事案件能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有以下相關規定:
(一)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害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解釋明確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案件如何上訴
刑事案件是被告人、自訴人和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三、刑事案件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流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
(一)公安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刑事案件有精神損害賠償嗎?,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法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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