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小科普】——哪些行為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前段時間,有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取消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被很多人稱為“刑法中的兜底罪名”,線下與他人打架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網上進行一場唇槍舌戰也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甚至隨手扔個物品都可能構成尋釁滋事。
那到底什么才是尋釁滋事罪呢?嚴格來說這項罪名對于彌補處罰漏洞,實現刑法的懲罰功能有正面積極的作用。但也因為其涵蓋范圍過大,才會常常被人戲稱詬病。
一、關于“尋釁滋事罪”的行為類型
(1)傳統尋釁滋事罪的行為類型
在司法實務中,傳統尋釁滋事行為分為四種:
1. 隨意毆打他人型:在司法實務中,此類案件在傳統尋釁滋事罪中所占比例較高,爭議性較大。
2.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型:關于追逐辱罵型尋釁滋事罪的行為 對象,有多種理論。在司法實務中往往認為,行為人做出上述四種行為之前已早有預謀,而辱罵的方式侵犯的主要是行為對象的名譽。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型:違背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強拿硬要的行為,不僅僅表現為奪取他人財物,還可以表現為迫使他人交付。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型:起哄鬧事型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進了明文規定。何為公共場所?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得以自由活動、出入的場所。
(2)案例分析
1.案件概述:2022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8時許,被告人葉某在玉溪市紅塔區大營街街道南古里奶茶店門口,強行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人民幣50元。
2022年被告人葉某、施某某和魏某某至玉溪市紅塔區玉帶街道中衛社區中衛東路46號榮壽旅社701房間,被告人葉某強行將郭某某的一部黑色OPPO手機拿走,并伙同施某某、魏某某對郭宇聰實施毆打。被告人葉某將該手機出售后得款300元。
2022年3月8日晚,被告人葉某在玉溪市紅塔區明珠路慢搖吧門口,強行將被害人史某某的一部銀灰藍色騰訊黑鯊3游戲手機拿走。經認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1550元。
2022年3月24日20時左右,被告人葉某在玉溪市紅塔區大營街百信超市附近,強行將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輛元素牌電動車騎走,后因周某某多次向葉某討要,其便于2022年許伙同魏某某、楊某某等人對周永鵬進行毆打。經計算,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400元。
2022年4月5日晚,被告人葉某在玉溪市紅塔區淘寶街停車場,強行將被害人潘某某的一部星河藍色VIVO手機拿走。經認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1100元。
2022年4月7日22時許,被告人葉某在某小區花園,強行將被害人白某某的一部黑色紅米手機和被害人史開月的一部紫色手機拿走。
經認定,白某某被拿走的手機價值人民幣1300元。被告人葉某將紫色手機出售后得款1100元。
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葉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葉某的法定代理人繳納的7800元各退賠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葉某未上訴,本案于2022年12月5日生效。
3. 案件討論熱點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葉某強拿他人財物的行為涉及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定性問題,根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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