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死緩什么意思啊(什么叫判死緩)
我們經常在電視或新聞上看到某個人被判處死緩,那到底這個死緩是什么意思呢?判處死緩后能不能申請再審?接下來華律邀請胡銳謹律師為您解答。
問題一:”什么是判死緩?”
胡銳謹律師解答:
“死緩”在法律上講就是法庭根據國家法律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罪犯判決的一種程度,“死緩”的全稱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司法部門根據死緩罪犯在二年死緩期服役期滿后的表現決定是否執行死刑或改判無期。實踐中,一般被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在兩年后都要減刑為無期徒刑的。這也就意味著,判死緩有很大活下去的機會。
“死緩”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問題二:”判處死緩后能不能申請再審?”
胡銳謹律師解答:
我國刑訴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案件也可以在判決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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