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證據要點】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聚眾斗毆起意的時間;

(2)為聚眾斗毆所做的準備;

(3)作案后逃跑、毀滅罪證方式。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聚眾的起因、時間、地點、經過;

(2)斗毆的時間、地點、人員、方式手段及經過;

(3)斗毆的工具種類、數量、來源及下落;

(4)斗毆所造成的人身傷害、物品損失及社會影響等;

(5)聚眾、組織者、積極參與者的體貌特征,在聚眾斗毆過程中所起的作用;

(6)被害人基本情況、傷害情況;

(7)被查獲的時間、地點和過程;

(8)斗毆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軌跡。

4、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擴大影響、傷害他人、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情仇、圖財、報復、滋事、激情、義憤等)。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 二 )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對被侵害過程的陳述。包括:

(1)被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后果、方式手段及人身傷害和物品損失等情況;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體貌特征等。

( 三 ) 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現場證人及其他知情人員,調查了解案件發生的具體經過、情節、后果等。

(四)物證

1、實物物證。包括:

(1)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頭、棍、棒等),血衣、現場遺留物等;

(2)現場遺留的毛發、機動車的脫落物等微量物證;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痕跡物證。包括血液、體液、指紋、化學液體殘留物、痕跡等。

3、涉案實物照片。

(五)書證

包括:造成人身損害的病歷、醫療診斷結論等書面材料等。

(六)鑒定意見

包括:

1、造成財物損失的價格鑒定;

2、造成人身傷亡的法醫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技術鑒定等。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斗毆場所、地點等)。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現場方位、現場概貌;

(2)現場的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含足跡、指紋等)、血跡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現場周邊搜索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案發現場、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案發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3)被害人近親屬辨認筆錄(對死亡被害人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案發現場監控視頻;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進出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

(3)犯罪嫌疑人實施斗毆行為后逃匿軌跡的監控視頻;

(4)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

(5)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控視聽資料;

(6)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視聽資料。包括勘驗案發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九)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