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親告罪,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告訴才處理。實踐中,侵占罪立案難度較大。颯姐團隊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發現,近年來北京地區只有2例侵占案被定罪。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其中一例——王某與鄧某侵占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3)京0105刑初2584號)。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自訴人王某將一輛奔馳車送到鄧某所在的4S店修理,鄧某在將該車修好后,未經自訴人王某同意,私自將該車以30萬元的價格賣予他人,并多次對王某謊稱該車仍在修理廠修理。2023年1月,王某發現該車在網上被掛牌出售,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2023年3月,鄧某接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后歸案。經北京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涉案奔馳汽車在鑒定基準日的價值為人民幣336300元。現被告人鄧某對自訴人王某損失的錢款仍拒不退還。自訴人王某以被告人鄧某犯侵占罪,于2023年10月向法院提起控訴。

訴訟過程及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為謀私利,將他人交給其保管的車輛私自出售,將車款占為己有,且數額巨大拒不退還,其行為構成侵占罪,判決鄧某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被告人鄧某退賠經濟損失人民幣三十三萬六千三百元,發還自訴人王某。

關聯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爭議問題

實務中如何證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還”?

簡要評論

理論上對于侵占罪中的“非法占為己有”和“拒不退還”的關系存在較大分歧。第一種認為,只有在非法占為己有之后,又拒不退還的,才成立侵占罪,二者需同時滿足;第二種觀點認為,“拒不退還”只是“非法占為己有”的一種解釋和補充,是非法占為己有的客觀化行為;第三種觀點則認為,“非法占為己有”是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行為,而“拒不退還”則只是處罰條件,只有拒不退還才需要處罰。對于二者的含義和關系的理解,常常影響案件定性。

本案中的裁判理由并未將“非法占為己有”和“拒不退還”進行區分認定。王某將車輛交付鄧某修理,后多次要求鄧某返還該車,鄧某始終以該車仍在修理中進行拖延,拒絕返還車輛及售車所得款項。鄧某及其辯護人稱鄧某出售該車系經過了王某的同意,事后也沒有向鄧某索要過賣車款,因此鄧某既沒有將車輛非法占為己有,也沒有拒不返還購車款,不構成侵占罪。

自訴人王某對未經同意出售、拒絕返還車輛進行了舉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提交的王某與鄧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這份關鍵證據,并得到了法院的采信,證明了王某和鄧某雖然談論過奔馳車出售的話題,但王某最終沒有同意讓鄧某將該車出售,且之后雙方一直持續談論修車及過戶問題,直至自訴人發現車輛被出售,可見被告人鄧某一直隱瞞了車輛被出售的事實,也證實王某并沒有同意鄧某賣車,從而完成了對非法占為己有、拒不返還舉證的關鍵一環。

寫在最后

颯姐團隊認為,侵占罪自訴人要完成與公訴案件相同的舉證責任,使證據達到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無疑具有一定難度。本案的舉證思路,尤其是關于證明侵占人未經所有權人允許、超過保管的權限范圍,實施了只有所有權人才可以對財物實施的轉讓行為,使原所有權人與財物之間處于失去控制的剝離狀態的關鍵證據的使用,對于類似案件具有一定借鑒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