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銷售非法出版物的行為可能會觸犯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及非法經營罪等。

一、非法出版物的認定

根據《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出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非法出版物包括形式違法和內容違法的出版物。形式違法的出版物是指“不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未經批準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內容違法的出版物主要包括:淫穢、色情出版物、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宣揚迷信、暴力的出版物。根據《新聞出版署出版物鑒定規則》的有關規定,認定出版物內容是否非法,由相關新聞出版單位提供鑒定結論。

二、案件基本情況

某法院經審理查明:

張某某、陳某某、趙某某、王某某擅自銷售盜版的《十七大報告輔導讀本》分別為2300本、1000本、1500本和100本。張某某、陳某某擅自銷售的《十七大報告》單行本均為1000本;王某某擅自銷售的《十七大報告》單行本100本、《黨章》369本??垩涸诎傅摹妒叽髨蟾孑o導讀本》、《黨章》經鑒定為侵權復制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文字作品,但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裁定準許檢察機關撤回對王某某的起訴。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趙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文字作品,情節嚴重,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三、裁判要點

銷售《十七大報告》單行本、《黨章》等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吨鳈喾ā吩诘?條列舉了不適用其保護的三類情形:(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饵h章》和《十七大報告》作為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屬于上述第一類除外情形。

單純銷售、販賣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不屬于“出版”此類圖書,也就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銷售侵犯他人專有出版權的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情況下,可能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權而形成的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實施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定罪。

銷售《十七大報告輔導讀本》等具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非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著作權法》第10條對發行權作了明確界定,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即無論是出版社第一次公開銷售作品、復制品,還是他人購人作品、復制品之后再向公眾銷售,均屬于“發行”。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將刑法第217條中的“復制發行”解釋為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2011年《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據此,對于行為人銷售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復制品的,可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中的“發行”。

銷售非侵權復制品的非法出版物,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1998年《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三)項,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