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律師的收費標準是多少(離婚案律師的收費標準是多少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以下情況的,第一次起訴離婚,即便對方不同意,法院也會判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事實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里所說的事實上的重婚和同居的不同之處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凍餓、凌辱人格、精神恐嚇、性暴虐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摧殘、折磨的行為。
遺棄,是指對于需要扶養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表現為經濟上不供養,生活上不照顧,使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維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夫妻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不但容易引發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經濟積蓄,也使得正常的家庭生活無法繼續。因此,對于惡習難改,一貫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感情難以重建,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夫妻生活的一個重要部分就是共同生活。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對于因工作、學業等客觀原因分居兩地,或者一時慪氣分開居住的,不構成本項規定的分居的離婚法定事由。按照本項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是一個兜底性規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復雜,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情形一一列明。因此,需要人民法院本著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原則,根據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正確判斷。當然,法律規定的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并不是離婚的必要法定條件,即使沒有上述情況發生,但是雙方確實已經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也應判決準予離婚。
六、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在事實上夫妻雙方已經終止了夫妻共同生活。
若另一方提出離婚,則表明其已經不再對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處于失蹤狀態,夫妻共同生活實難為繼,夫妻感情應屬破裂,應準予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
該離婚事由單列一款,表明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標志著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訴請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直接判決離婚,無法調解,也無須調解。
七、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是《民法典》新增條款。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沒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法定離婚事由,亦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對于這種初次起訴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原則,一般判決不準離婚。
實踐證明,這些判決不準離婚的夫妻,有部分當事人在6個月期滿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表明當事人要求離婚的態度堅決,如經人民法院調解,原告仍堅持要求離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經無可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在前述司法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增加了這一新的規定,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該規定顯示,當事人在初次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后,夫妻雙方又持續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長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無挽回的機會,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訴訟之后并無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訴訟,持續提起訴訟表明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意志堅決,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另外,兩次提起離婚訴訟,即近兩三年內當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關系,從尊重婚姻自由,維護家庭及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等角度考慮,也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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