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周經理直接招聘,林戈戈(化名)成為了一家餐廳的烤鴨師傅,但他對周經理與餐飲公司是什么關系、公司與餐廳之間是什么關系、他與誰建立了勞動關系等均弄不清楚。他甚至認為自己沒必要弄清楚這些事情,只要每天有活兒干、有工資領,其他事情都可以不管。

不過,事情很快就發(fā)生了變化。當周經理聲稱餐廳生意太差、無工資可發(fā)并帶領全體員工找公司交涉時,林戈戈覺得非常有必要弄清上述關系。因為,餐飲公司雖然迫于壓力與員工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但很快就反悔了。公司除否認賠償協(xié)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之外,還改稱其與周經理簽訂有餐廳托管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凡餐廳里發(fā)生的事均與公司無關。

“公司的說法,明擺著是否認其與員工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林戈戈說。為了查明事實真相、索要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離職經濟補償和加班工資等費用,他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遞交了申請。此后,官司又打到法院。4月19日,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了他的主張。

托管協(xié)議約定明確 誰招員工誰負責任

林戈戈是西安人。應聘時,周經理告訴他餐廳是餐飲公司的,并拿出營業(yè)執(zhí)照讓他看了看。因此,他一直認為自己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2023年12月23日入職后,周經理讓他擔任烤鴨主管,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為6000元。至2023年7月15日停止工作時,公司既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

“我和其他同事停止上班,主要原因是周經理停發(fā)我們兩三個月的工資。”林戈戈說,他和同事們逼得急了,周經理才說他也是給公司打工的,大家身份一樣。員工們不信,周經理就帶著大家到公司交涉。

在交涉過程中,公司否認其與包括林戈戈等員工存在勞動關系。公司的理由是,其已經將餐廳托管給周經理了,按照托管協(xié)議約定,林戈戈等人由周經理招聘和管理,當然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公司提交了《餐廳托管協(xié)議》,主要內容是:公司將餐廳及經營品牌交付周經理經營。托管期間,公司按協(xié)議規(guī)定監(jiān)督周經理依法經營、履行合同,并對其做好指導和協(xié)調工作。受托管人周經理的權利及義務是:1.負責餐廳的經營管理,具體包括人員管理、菜肴制作、就餐環(huán)境、衛(wèi)生、服務等各方面與經營相關的業(yè)務;2.在托管協(xié)議履行期間以周經理自有公司名義發(fā)放員工工資,并負責本餐廳員工的招聘、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工作。3.周經理不得向公司收取管理費用,只提取超額部分的分成作為經營費用。如未達到銷售盈虧點,周經理不提取任何分成。

公司同意賠償員工 事后反悔不予兌現

林戈戈等員工對《餐廳托管協(xié)議》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但他們認為未履行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不支付工資及加班費是違法的,要求公司必須盡快答復。公司為平息事端,與員工簽署了《賠償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由公司向林戈戈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公司股東張某代表公司在協(xié)議上簽字,并加蓋了公司公章。

事后,公司未兌現賠償協(xié)議。林戈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庭審時,公司稱其與林戈戈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從未招用過林戈戈,林戈戈系周經理所雇傭,僅與周經理之間存在勞務關系。再者,公司與周經理簽訂有《餐廳托管協(xié)議》,約定將餐廳托管給周經理經營、在托管經營期間餐廳所有員工招聘、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及勞動爭議均由周經理負責。因林戈戈從未與公司發(fā)生過勞動關系,故不同意其全部請求事項。

周經理對《餐廳托管協(xié)議》簽字部分的真實性認可,但主張該協(xié)議部分內容經過改版。對《工商銀行回單憑證》真實性認可,稱餐飲公司開始的時候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但從2023年9月就開始給員工發(fā)工資了,所以,就用他的銀行卡發(fā)放工資,后來一直沒有改動。

周經理稱,他也是餐飲公司的員工。在職期間,他是為公司招聘員工,所以,他認為林戈戈和餐飲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林戈戈的工資銀行回單憑證顯示:收款人為林戈戈,付款人戶名為周經理,付款性質為工資。

經法官詢問,公司稱其提交的周經理個人賬戶的工商銀行回單憑證,是公司找人打印的。周經理稱,這個銀行卡一直在公司手里,由公司會計發(fā)工資使用。由于公司要做賬,所以,公司會隔一段時間去把這個憑證打印出來。

此外,公司訴稱,其雖然在《賠償協(xié)議》上加蓋公司,但這并非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公司也無此用章記錄。事實上,公司董事長當時并不在北京,周經理在明知其不在北京的情況下召集手下員工來到公司形成了該《賠償協(xié)議》,但這并不能證明公司與林戈戈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

托管符合代理特征 公司承擔用工責任

經法官詢問,公司陳述張某是其股東。周經理稱,他和張某等3人曾經協(xié)商開設該餐飲公司,后期因為股權分配問題,公司不再同意他當股東。考慮到沒有人管餐廳,就讓他代管并簽了一個《餐廳托管協(xié)議》,他在餐廳當總經理,實際上也是公司的員工。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餐飲公司與林戈戈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經審理可以確認以下事實:

第一,根據《賠償協(xié)議》中的約定,公司應當支付林戈戈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賠償,公司雖主張加蓋公章的行為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出證據予以佐證。此外,公司亦認可簽字人張某為公司股東。

第二,公司與周經理簽訂的《餐廳托管協(xié)議》約定,符合委托代理法律關系中受托代理人處理事務時服從委托人指示、收益轉交委托人等規(guī)定,公司亦主張其與周經理之間是托管經營關系,此種法律關系下餐廳對外以公司名義開展業(yè)務,應由公司承擔民事義務。在此情形下,周經理向員工發(fā)放工資、簽訂勞動合同應視為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

第三,公司主張員工工資發(fā)放實際由周經理銀行卡發(fā)放,周經理主張該銀行卡由公司保管,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但對其提交了周經理的《工商銀行回單憑證》的行為未作出合理解釋,故應采信周經理的主張,進而采信由公司實際發(fā)放員工工資。

此外,林戈戈提交的考勤表上加蓋有公司公章,其從事工作亦為公司的主要經營業(yè)務,一審法院確認其由公司管理。據此,可以確認公司與林戈戈之間為勞動關系。

根據查明的事實,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公司與林戈戈在2023年12月23日至2023年7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判令公司向林戈戈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8000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6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資15724.14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2482.76元,各項合計42206.9元。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勞動午報》報道 勞動午報記者 趙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