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必須要進行公證嗎?| 高蕾律師婚姻家事團隊
婚前財產公證就像英語里面的固定搭配一樣,一旦出現,必然是一起出現。但是婚前財產必須要進行公證嗎?不公證會有什么后果呢?希望本文能幫助您重新認識這一問題。
01 真的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嗎?
案例
案情簡介
房先生和錢女士家境殷實,雙方在留學期間相識戀愛,回國后不久,雙方開始籌劃結婚事宜。婚前財產情況如下:房先生名下有2套房產,均登記在他個人名下,且2套房產均沒有貸款負擔,錢女士卡中有存款千萬。房先生和錢女士都擔心自己的婚前財產會和對方的財產混同,因此打算簽署婚前協議并進行公證。為此,他們特意來咨詢律師。
1)
房先生的角度
首先,在這個案例中,房先生的2套房子都是婚前購買,并且均登記在房先生個人名下,2套房子均沒有貸款。這2套房產權屬清晰,且不會產生婚后共同還貸的情況。即使不簽署婚前協議,這2套房子的性質在結婚后也不會改變,也不會與其他婚后財產發生混同。
從房先生的角度出發,進行婚前財產協議的公證就不是必須的,甚至連簽署婚前財產協議也不是必須的。
2)
錢女士的角度
但從錢女士的角度出發,情況就不一樣了。因為錢女士主要的財產是現金存款,其名下銀行卡中有1千萬的現金,假如日后結婚,這1千萬的現金無可避免地會發生轉化。比如錢女士把錢投入股市,獲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錢女士可能就需要與房先生簽署一份婚前財產協議,明確婚前兩人的財產狀況,另外還可以就她個人財產進行的投資等財產權益歸屬進行約定。
在此種情況下,是否公證不影響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只要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沒有被欺詐、脅迫,也不存在其他導致協議無效、協議可撤銷的情形,那么婚前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
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婚前財產協議需要進行公證呢?在一方贈與另一方財產的情況下,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
假如本案中,房先生家庭為了證明對錢女士的重視,也為了給小兩口未來的生活打下堅實的物質基礎,承諾贈與錢女士一套房產。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暫時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情況會有什么改變嗎?
第一,如果贈與房產事宜僅有房先生的口頭承諾,但由于特殊原因無法及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在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情況下,只要房先生反悔,那么房先生隨時可以撤銷該贈與。錢女士無法獲贈該房產。
第二,假設本案中,房先生與錢女士簽署了書面的婚前財產協議,并在協議中對贈與房產事宜進行了約定,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暫時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根據法律規定,在辦理過戶登記前,房先生都可以撤銷贈與。即使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只要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房先生還是可以撤銷贈與。錢女士仍然無法獲贈該房產。
第三,同樣的基礎條件,房先生與錢女士簽署了書面的婚前財產協議,并在協議中對贈與房產事宜進行了約定,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暫時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如果房先生和錢女士共同對包含贈與內容的婚前財產協議進行了公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以撤銷的。公證就為房先生的贈與承諾加上了一道約束。
法條鏈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這種情況下,錢女士就可以與房先生簽署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約定雙方婚前財產范圍,同時將贈與事項在協議中明確,并對該協議進行公證。
02 總結
1.如果婚前財產是房產、車輛等權屬清晰,且不易在婚后產生混同的財產,簽署婚前財產協議的必要性不大,也無需公證。
2.如果婚前財產主要是現金存款、股票、基金等財產,則可以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并對投資收益歸屬進行約定。協議有效的情況下,是否進行公證不影響協議效力。
3.如果婚前財產協議中包含了贈與房產的相關約定,對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則可以產生贈與不可撤銷的法律效果,因此對此種協議進行公證是有一定的實際意義的。
本文旨在通過案例說明法律問題,現實生活的情況遠比案例復雜,每家每戶情況也各有不同。如有類似問題,歡迎在公眾號中留言咨詢高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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