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雙方可主張分割的財產只有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主張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均為勞動所得報酬,指夫或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一切勞動包括腦力勞動、體力勞動所獲得的工資報酬和獎金報酬。具體而言,基本工資、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經營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合伙等,凡其所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如此,股票、股權、股份等投資性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夫妻共同取得的知識產權,如共同寫作的書籍、論文,共同發明的專利等,歸夫妻共同享有,其所得經濟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屬于個人所有,依該權利已經取得的經濟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取得的經濟利益即預期利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明確規定只將遺產或者財產處分給夫妻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這項財產的所有權,該繼承、受贈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如果夫妻一方以其婚前取得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投資,因該投資行為取得的收益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是自然增值,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指暫存于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還未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將來需要時可以使用或提取。這類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雖然未實際取得,但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相關知識:結婚時購買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一)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幾種情形

(1)婚后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的;

(2)婚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種情況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4)一方婚前購買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但首付部分對應的房產價值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5)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婚后用共同財產進行修繕、改良等,增加了價值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一方婚前全額付款購買并登記在該方名下的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婚前購買并全額付款,婚后進行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的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婚后自然增值的,增值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出售,以出售款繼續購買房屋,且房屋產權繼續登記在該一方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繼續購買的房屋屬于投資經營性質的情形除外。

(三)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的認定

(1)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該出資是贈與雙方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該出資應為出資方贈與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2)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如果就該出資的性質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