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陰陽合同判刑的規定是什么?

在我國簽訂陰陽合同是屬于違法行為,但是具體的要根據逃稅、漏稅、避稅的金額判斷。

如果僅僅是小額的逃稅行為,可能處以行政處罰,繳納罰金。

但是如果逃稅的數額巨大,可能被認定為逃稅罪,處以刑罰。

“陰陽合同”屬違法行為。

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表明訂立“陰陽合同”是一種逃稅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一旦發現,可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對雙方偷逃稅款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交易雙方的行為如觸犯《刑法》,有可能構成偷稅罪。

根據刑法第201條明確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陰合同”顯示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而“陽合同”則根據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種是虛高的房價合同交給銀行,以申請更多按揭貸款;

另一種是填低房價的合同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以便少交稅。

實際交易中,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稅或其他目的,向有關部門登記時用一張合同,通過少報價格或少報面積的方式,降低買賣合同標的,報低價格少納稅,稱為“陽合同”;

賣家與買家另簽一份合同,作為實際支付交易金額的合約并實際履行,稱為“陰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陰陽合同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是不被允許的,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不僅僅違反了我國的民事法律的規定,也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律的規定,因此我們需要遵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