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夫妻雙方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子女已滿八周歲的,在處理撫養問題時,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基本案情】

原告趙某某、被告董某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女孩董某甲、男孩董某乙均由被告撫養。原告目前有穩定的收入,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以及學習。原告在與孩子溝通交流時,曾詢問過女兒董某甲想法,董某甲也非常愿意跟隨原告生活,故原告請求變更女兒董某甲的撫養權。

鄄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26日以來,女兒董某甲開始隨原告生活,未再返回被告處。法院先后兩次征求董某甲的意見,董某甲均明確表示其愿意隨原告生活,不愿意再返回被告處生活,其不想再與被告見面。董某甲稱跟著媽媽生活特別開心,轉到某學校后學習成績有所提高。對于董某甲陳述的意見,被告未提異議。經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法院判決:董某甲變更由原告趙某某直接撫養。

【案例解讀】

離婚協議約定子女由父或母撫養,是父母雙方意思自治下對子女撫養權問題作出的處理,應依法認可離婚協議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得輕易變更子女撫養權。如果離婚后,子女生活狀況發生改變,一方要求變更撫養權,雙方可協議變更,如果協議不成,可依法提起訴訟。

出現特殊情況,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應貫徹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則,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重點審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如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因患病或傷殘等原因,無力繼續承擔子女撫養費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出現上述情況,無撫養權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撫養權變更。(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對于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判斷能力,撫養權歸屬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尊重其意愿,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但并不是說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一般在父母雙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如原撫養方失業、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無撫養權一方移居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等。

本案中,原、被告離婚協議約定董某甲由父親撫養,后來董某甲轉為隨母親生活,董某甲的生活狀況發生變化,雙方協議變更不成,屬于出現了特殊情況。董某甲在隨父親生活期間曾多次表達想念媽媽及想跟隨媽媽生活的意愿。現董某甲已被母親接走,且已滿九周歲,其明確表示愿意隨母親生活,不愿意再返回父親處生活,這是女孩董某甲本人真實意愿,應當尊重其真實意見。如強行違背女孩董某甲意愿,顯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告趙某某作為女孩董某甲的母親,具有撫養能力,又不存在不宜撫養孩子的情形。同時考慮女孩董某甲隨父親生活期間多是跟隨其爺爺、奶奶生活,現奶奶已經去世,隨著女孩董某甲的成長,由母親撫養更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加之董某甲的弟弟董某乙現在由父親董某某撫養,父親董某某撫養孩子的精力有限。從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及尊重孩子真實意愿出發,兼顧父母雙方撫養孩子的精力和能力,女孩董某甲應變更為由母親趙某某直接撫養為宜。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 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