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賃關系的處理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賃關系的處理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賃關系的處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二、承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支付租金。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3,妥善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
5,通知義務。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
6,返還租賃物。
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出租房屋時會遇到各種情況,尤其是承租人死亡,那么租賃關系就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民法典明確了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賃關系的處理,如果有共同居住的人是可以繼續承租,否則租賃關系終止,小編對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賃關系的處理介紹到這里,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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