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01 商業特許經營來自于哪部法律法規?

答:關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是來自于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一部行政法規《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該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問題02 個人能否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答: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同時,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題03 合同中約定“本合同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該約定是否有效?

答:實踐中,有的特許經營合同名稱為加盟合同、連鎖經營合同、品牌專營合同,有的名稱為項目合作協議、專柜經營協議、特約經銷協議等等,有的甚至在合同約定“本合同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等等。

但是,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應當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為主要依據,合同名稱及合同中有關等類似約定一般不影響對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

問題04 未向商務局備案是否影響合同的效力?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答:特許人未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但是未依照前述規定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備案,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問題05 不符合“兩店一年”的條件,合同是否無效?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答:特許經營合同不因特許人不具備前述條件而無效,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春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問題06 什么是“冷靜期”條款?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答:在通常情況下,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締約能力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被特許人往往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地位,被特許人容易一時沖動而簽訂合同,所以我國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明確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必須約定一個“冷靜期”,在此期限內被特許人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合同,以緩沖被特許人的投資沖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