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刑罰中,緩刑和監外執行都是在非監獄、拘留所依法執行刑罰的措施,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將緩刑和監外執行混淆。那么緩刑和監外執行是一樣的嗎?兩者的區別是什么?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呢?接下來就有法律快車小編帶各位了解一下。

一、監外執行和緩刑一樣嗎

緩刑的全稱是刑法的暫緩執行,是對已經被判處刑罰但暫不執行,有特定考察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依據考察結果覺得是否執行已判刑罰的制度。

監外執行則屬于是被判處刑法或處在服刑期內,罪犯因某種原因無法在監獄內服刑,而需要在監獄外服刑的制度。

緩刑并不屬于監外執行,兩者是在刑法中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監外執行和緩刑最根本的區別在于,監外執行是因為罪犯因某種原因不能在監獄內服刑,而選擇在監獄外服刑,監外執行期間是計入服刑時間內的。緩刑則是暫緩執行主刑,在罪犯居住地由考察機關進行考察,并未正式開始服刑,如果最后沒有通過考察,需要執行判決中的刑罰才正式開始計算刑期。

二、申請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如果罪犯有以下原因,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并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

1、罪犯身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女性罪犯在懷孕期間或者正在需要哺乳自己嬰兒期間的;

3、生活不能自理,監外執行又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于上述第一種情況,如果罪犯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或者有自傷自殘情節的,不得保外就醫。但是罪犯身患疾病非常嚴重,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診斷開具證明的,可以保外就醫。

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滿的,仍須收監執行;如果刑期已滿的,則需要及時釋放。如果在監外執行期間發現罪犯實際不屬于監外執行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監外執行監督管理條例的,也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需要申請監外執行,需要將情況告知監獄或拘留所,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監獄或看守所得知情況后,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至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或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監外執行法律知識,希望各位讀者看完后能對了解監外執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