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近幾年針對政府工作人員的貪污腐敗行為進行了嚴重的打擊。如果政府官員在工作過程中出一了一些違紀行為,國家相關辦案人員會對這些政府官員實施雙規調查。

一、官員被雙規是什么意思?

所謂“雙規”是黨的權力機關發覺某些黨政官員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紀律檢查機構要求該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到規定的地點去交代自己的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簡稱“雙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簡稱“兩指)。“雙規”“兩指”為紀檢監察機關及時查處大案要案,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不少問題,特別是在對有關人員實施“雙規”“兩指”的時候,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適用于雙規的條件

根據中央紀委的“7號文件”規定,適用雙規的條件是:

1、凡“雙規”對象必須是黨員,

2、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已掌握其嚴重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條件,但仍有重要問題需要深入調查的;

(2)涉嫌嚴重違紀的黨員有串通行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隱匿、銷毀證據以及其他妨礙案件調查行為的;

(3)重要涉案黨員不如實提供情況并涉嫌嚴重違紀的。

3、主體是縣處級及以上才能實施雙規。

官員被雙規是什么意思相信大家都了解了。雙規是指辦案人員要求政府官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規定的地點對自己的行為作出交行的一種調查行為。并不是所有違紀人員都適合雙規處理,只有國家黨員違紀才會被雙規,同時,被要求雙規的官員辦案人員必然是掌握了較多的違紀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