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這個詞,是源自于1957年《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

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國家明確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職員,符合相應的條件,應該退休。當時的社會體制,就業崗位是由國家統籌調控的,退休也是由國家來進行調控表述用的是“應該”。退休制度下,退休費的發放是用人單位通過各種渠道發放的。企業退休職工的待遇,是通過企業的行政費用發放。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是由相關部門列支預算,由財政負擔。

對于農民,由于我國當時就是城鄉分離的二元結構體系,工人、農民的收入差距是很大的,退休條件并不適合農民。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1949年,我國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4元,而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是99元。這是一年的可支配收入,而不是一個月。

農民從1947年頒布《土地法大綱》開始,農民就依辦法分得了土地,獲得了安身立命的根本。建國初,我國開始社會主義改造,并于1956年完成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絕大多數農民都納入了生產合作社。

1956年國家頒布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其第五十三條規定:

農業生產合作社對于缺乏勞動力或者完全喪失勞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的社員,在生產上和生活上給以適當的安排和照顧,保證他們的吃、穿和柴火的供應,保證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們生養死葬都有依靠。

對于遭到不幸事故、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社員,合作社要酌量給以補助。

這實際上,是國家最早對農民設置的養老和低保救助制度。

生產合作社制度,后來又演化成為人民公社制度。在《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中,第三十四:

生產隊對于社員糧食的分配,應該根據本隊的情況和大多數社員的意見,分別采取各種不同的辦法,可以采取基本口糧和按勞動工分分配糧食相結合的辦法,可以采取按勞動工分分配加照顧的辦法,也可以采取其他適當的辦法。不論采取那種辦法,都應該做到既調動最大多數社員的勞動積極性,又確實保證烈士家屬、軍人家屬、職工家屬和勞動力少、人口多的農戶能夠吃到一般標準的口糧。

人民公社的時候,要求是保障大家的基本生活,讓人們都能夠吃到一般標準的口糧。但是現實大家也該清楚,人民公社時代的生產效率,并不如包產到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的生產效率。隨著最主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土地被承包到戶,相應的養老等責任也依靠土地而分配到戶了。

1978年隨著改革開放的實施,原先的國有企業負擔無限養老責任的制度,也不適合市場化經濟特點。80年代國家逐漸試點改革用工制度和養老制度。1986年10月實施的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制改革就是最標志性的做法,不過當時僅限于新入職的職工。1991年,我國全面推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時國家允許各個養老保險統籌地區采取合適的方式,將私營企業、外資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等群體納入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在此之前即使同樣是城鎮人員,沒有用人單位的他們也是沒有退休或者養老制度的。

對于新納入養老保險的群體,國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不參保不享受待遇。對于原先實施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國有企業的固定工群體,可以根據其連續工齡視同繳費。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這也是對以前養老責任的區分。其他群體,比如說當時的臨時工、城鎮無業或者失業人員,都沒有這樣的視同繳費待遇的。

實施勞動合同制和養老保險制度以后,農民其實也可以通過參加城鎮就業,成為農民合同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其實在最初的時候,很多農民工對于養老保險制度非常不理解,他們認為扣除了他們的工資、降低了他們待遇。未來他們要回農村,領養老金都是麻煩事。當時的退休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必須要回到當地養老金領取機構,根本不是現在的智能手機刷臉認證。

在當時,大量的農民在返鄉的時候就申請一次性提取個人賬戶。在2001年《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確實明確各個省、市、自治區制訂規定,允許農民工一次性提取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部分,剩余的統籌賬戶部分是不能提取的。這部分統籌賬戶的錢,就給當地做了貢獻了。2009年國家才建立起城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有關制度。而且按照當時的退休規定,如果到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需要一次性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余額,全部支付給個人以后,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所以當時確實有大量的農民申請提取個人賬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了。

現在不管是城鎮還是農村的自由職業者等群體,都可以通過自己承擔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為了給農民也建立起一份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國家建立起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2023年按照推動戶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將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稱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一了城鄉待遇。這種情況下,農村和城鎮居民參加者一種養老保險待遇是一樣的。

對于過去老農民沒有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國家在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時候明確,當地實施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已經年滿60歲的老人且不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不用繳費,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這也是國家的一份特殊保障。

因此,這就形成了覆蓋全民的兩大養老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023年末,我國共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45621萬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54244萬人,基本實現了養老保險的全覆蓋。

總體來說,退休制度現在已經被養老保險制度替代,除了部分老農民沒有繳費就直接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以外,其他養老保險待遇都是需要繳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