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間,被告人徐裕在珠海某某公司擔任總裝分廠C區機修班長職務,公司在分廠C區組裝車間內設置設備備件倉庫,并為機修班長徐裕授權門禁卡可以出入備件倉庫領用備件用于維修機器。徐裕持有公司授權的門禁卡,多次進入備件倉庫私自竊取備件,然后將備件帶出車間放到汽車內,駕駛汽車逃避公司安保檢查,將大量備件從公司帶回到自己租住的出租屋用于售賣獲利。2023年3月31日下午17時許,徐裕從公司竊取備件后,進入停車場準備將備件放入車內時,被公司安保人員發現,安保人員從徐裕車上查獲公司設備備件13件,公司隨即報警,當天下午公安機關到徐裕租住的珠海市斗門區某出租屋搜查發現公司設備備件共計1544件。同時,徐裕在“閑魚”網注冊會員名“xuyuwsh”,將竊取的公司設備備件10197件陸續發布出售,獲利人民幣1066341元。經珠海市斗門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2023年3月31日查獲的1557件設備備件的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210079元;在“閑魚”網出售的部分備件價格為1629541元。在“閑魚”網出售的另一部分備件因資料不詳,價格認證中心無法認定價格,按照珠海某某公司提供的內部標準價格統計該部分備件價格為人民幣291665.89元。

爭議焦點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裕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裕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徐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徐裕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徐裕犯職務侵占罪無異議;徐裕系坦白,開庭時亦如實供述,并認罪認罰,請求對其減輕處罰;扣押徐裕的小米手機并非涉案物品,請求法庭退回;凍結的徐裕支付寶賬戶中的款項大部分是徐裕兼職收入,建議法庭予以退還或作為罰金。

對被告人徐裕在“閑魚”網出售的價格認證中心無法認定價格的備件價格問題,被害單位提供了兩種價格計算方法,一種為發票價格,一種為被害單位的內部標準價格,內部標準價格總體上低于發票價格,故公訴機關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按照內部標準價格認定該部分備件的價格為291665.89元。但經比對,對該部分備件被害單位有六種備件無法提供發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僅憑被害單位自己提供的所謂內部標準價格,對該六種備件的價格無法認定;有四種備件發票價格低于內部標準價格,該四種備件的價格應以發票價格為準,其余備件被害單位均提交了對應的發票予以證實,且發票價格高于內部標準價格,可采納該內部標準價格作為最終價格認定的標準。按照上述標準,經核算,被告人徐裕在“閑魚”網出售的價格認證中心無法認定價格的備件價格應認定為273279.17元。

案件結果

被告人徐裕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自己有權從備件倉庫拿取備件的便利條件,從備件倉庫中拿取備件并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企業合規的意義

受害企業在遇到本單位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時候,重點應收集本單位與行為人之間所存在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涉案財物的權屬關系;行為人非法占為己有是否利用了其職務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