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和終止的區別語文(保險合同中止和終止的區別)
本文脈絡一、暫緩執行二、中止執行三、終本執行四、終結執行
1暫緩執行
1、依申請暫緩執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
(1)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
(2)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屬爭議的;
(3)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銷權的。
2、依職權暫緩執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
(1)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并正在處理的;
(2)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并正在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查的;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提出異議的,異議、復議期間,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拍賣。案外人對網絡司法拍賣的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決定暫緩拍賣。
人民法院依照第(1)、(2)項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一般應由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3、暫緩執行的擔保
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應當同時責令申請暫緩執行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相應的擔保。
4、繼續執行優先原則
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申請暫緩執行,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要求繼續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繼續執行。
5、暫緩執行的期限
暫緩執行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暫緩執行的期限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
6、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的恢復執行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恢復執行。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前,據以決定暫緩執行的事由消滅的,如果該暫緩執行的決定是由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應當立即作出恢復執行的決定;如果該暫緩執行的決定是由執行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該暫緩執行事由消滅的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法院,該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報告后十日內審查核實并作出恢復執行的決定。
2中止執行
1、應當中止執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或者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
(6)執行的標的物是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所爭議的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終結確定權屬的;
(7)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8)仲裁裁決的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9)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10)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或者執行標的物屬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的;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2、可以中止執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后,該第三人提供相應擔保,請求中止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
(2)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的。
3、破產中止
(1)一般規定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2)立案審查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告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3)不受理處理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4、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處理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5、中止執行裁定生效時間
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6、中止執行期間的續封
中止執行期間,因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需要對執行標的物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的,執行法院應當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7、中止執行期間異議的處理
中止執行期間,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或者案外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
8、中止執行期間當事人的變更、追加
中止執行期間,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的,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處理。
3終本執行
1、一般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2、終本執行條件
(1)一般規定
《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2)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前述規定第(一)項“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A.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
B.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
C.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報告、核實及處罰的情況記錄入卷。
(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
前述規定第(三)項中的“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A.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B.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C.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D.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E.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F.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記錄入卷。
(4)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前述規定第(三)項中的“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包括下列情形:
A.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B.人民法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3、終本執行裁定書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制作裁定書,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執行的債權情況;
(2)執行經過及采取的執行措施、強制措施;
(3)查明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4)實現的債權情況;
(5)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后,執行案件可以作結案處理。人民法院進行相關統計時,應當對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的案件與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予以區分。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應當依法在互聯網上公開。
4、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5、繼續履行義務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
6、恢復執行及財產定期查詢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7、發現財產的立即控制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采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的,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8、終本執行后效力的延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對被執行人依法采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繼續有效。
9、續封和當事人的變更追加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妨害執行的處理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終結執行
1、終結執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7)被執行人在破產程序中與全體債權人達成破產和解協議經破產法院確認并已履行完畢的;
(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9)案件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提級執行或者指定由其他法院執行的;
(10)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辦理了委托執行手續,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書的;
(11)特定物的執行中,特定物毀損、滅失,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又不能協商一致的;
(12)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免除繳納罰金的;
(13)行政執行標的滅失的;
(1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終結執行裁定
除前述第(10)項、第(11)項規定的情形外,終結執行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載明終結執行的事由和法律依據,并送達當事人。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執行法院在送達終結執行裁定書時應同時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超出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執行程序終結后對已執行標的妨害行為的處理
在執行終結六個月內,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因妨害行為給執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
4、終結執行后的再次申請執行
依照前述“終結執行情形”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達成和解協議而撤回執行申請的,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應符合執行和解相關規定。
陳鵬偉,擁有法學和管理學雙重專業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機構擔任法律合規負責人、風控法務總監等職務,點睛網專欄作家,已在各大媒體發表法律實務文章80余篇,累計70余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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