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經過執行機關批準的就可以外出工作。

因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強制措施。

它通常是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而采用。

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遵循相關規定,如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以及傳訊時需要隨叫隨到等。

若是違反規定的,可以對其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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