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可以請律師

行政訴訟可以請律師,是否聘請律師代表訴訟完全取決于當事人本身

法律不要求只有律師才能被起訴,對于有關訴訟,法律文件認為他們可以處理,當然不能聘請律師。然而,在現實中,律師往往在訴訟能否勝訴中扮演重要角色。律師可以決定你的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客戶對行政訴訟中是否需要律師感到猶豫不決,建議您首先找一位專門負責行政訴訟的律師。

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行政訴訟步驟有哪些

行政訴訟步驟有:

1.首先要確定案件屬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圍和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

2.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4.法院會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然后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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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訴訟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行政訴訟確定管轄法院的方式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