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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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結合我省的刑事審判實踐,制定
【正文】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結合我省的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一、量刑的指導原則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決定判處的刑罰。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與預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
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驟⑴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⑵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基準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為基準刑;⑶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
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2)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節。(3)對于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4)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各個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5)對于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時。
不重復評價。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4)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10%的幅度內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結果仍然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告刑。(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
依法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或者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適用。(6)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7)宣告刑均以月為單位計算。三、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已滿十五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七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對同案犯中的多個未成年人,在適用減少幅度時應考慮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間因年齡導致的刑期差異不宜過大。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宣告緩刑。2、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據其實施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辨認能力的嚴重程度、犯罪性質等因素,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3、對于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認知能力、犯罪性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4、65周歲以上的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動機和目的,犯罪情節、后果、年齡、悔罪表現、再犯可能性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5、對于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程度、損害后果的大小等情況,應當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6、對于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綜合考慮危險來源、避險方式、損害大小,應當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7、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8、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⑴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
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⑵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9、對于造成損害結果的中止犯,應當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沒有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免予刑事處罰。10、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對于脅從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脅迫的程度、實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70%。
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11、對于教唆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況,予以處罰。⑴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⑵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12、對于自首情節,應當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13、對于立功情節,應當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⑴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⑵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14、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應當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15、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16、對于退贓、退賠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7、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⑴被告人系故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⑵被告人系過失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18、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19、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20、對于初犯,犯罪性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以下。2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
予以從重處罰,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⑴對于前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三年內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對于前罪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三年內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30%;⑵對于前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三年以上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對于前罪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三年以上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22、對于有前科劣跡的,綜合考慮前科劣跡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2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四、常見犯罪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應根據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1、具體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
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的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⑵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的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兩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⑶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0萬元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⑷重傷一人,負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相關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相關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重傷二人的,可以增加兩個月至四個月刑期。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兩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八個月刑期。(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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