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

刑事案件申訴的程序是什么?也就是說對于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該怎么辦?

第一、申訴的時間。

(1)、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2)、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②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第一、申訴的主體刑事案件申訴基本程序,即誰才有權利提起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第三、申訴的管轄,即正確的申訴主體應該向哪個部門遞交申訴書。

對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的申訴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管轄,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由控告申訴部門受理。申訴案件的受理范圍如下:

1、刑事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2、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第四、申訴的形式要件

1、要有對于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而申訴的申訴書;

2、有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及其相關的生效的法律文書;

3、要有證明申訴的相關證據

(一)證明原判決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新證據,新證據是指審判時未收集到的足以影響定案量刑的證據;

(二)證明據以定案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證據。

(三)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證據。

(四)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證據。

(五)證明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證判決、裁定的證據。

對于以上內容做出詳細的補充解釋如下:(1)、在上述(二)中的“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是指:①作為原判決、裁定依據的主要證據是虛假的;②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③未被采信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④證明作為原判決、裁定主要定案依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證據;其中的“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是指:①據以認定被告人或被告單位主體資格的證據相矛盾;②據以認定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相矛盾;③據以認定被告人或被告單位行為性質的證據相矛盾。(2)、在上述(三)中“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是指:①引用的法律條文錯誤;②適用了失效的法律;③違反法律關于朔及力的規定。(3)、在上述(五)中“程序不合法”是指:①審判組織不合法的;②證據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③剝奪或限制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的;④依法應當公開開庭審理而沒有公開開庭審理的;⑤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況的。

對口頭提出申訴,本人書寫確有困難的,接待人員應制作筆錄,并有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檢察院收到刑事申訴后,應填《刑事申訴處理登記表》,并對申訴材料及時進行審查應分別予以處理:

(1)、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應在三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申訴人;

(2)、對認為需要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承辦人應制作《刑事申訴提請立案復查報告》,報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審批后進行復查;

(3)、對不需要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應制作《刑事申訴不立案復查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在十日內通知申訴人。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必須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對決定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應對申訴材料和案卷進行全面審查,并制作《閱卷筆錄》。復查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審查:

1、申訴人是否提出足以改變原處理結果的新的事實或證

2、原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原案應當認定的犯罪事實有無遺漏;

4、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5、處罰是否適當;

6、有無違反案件管轄權限及其他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況。

經審查認為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應訂出調查計劃,進行補充調查。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詢問原案被告人、被害人和證人,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筆錄》,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后,由其簽名或蓋章。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體、尸體等勘驗、檢查、筆錄和鑒定結論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或補充鑒定。

刑事申訴案件復查終結,承辦人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其結案標準是:

1、原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情況已經審查清楚;

2、申訴人提出的新的事實、證據已經調查清楚;

3、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問題,已經作了必要的補充調查;

4、提出了復查結論性意見。

人民檢察院對復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經主管業務部門集體討論,報主管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審批或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復查決定。經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判決或裁定正確的,應予以維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以糾正或提起抗訴:

1、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2、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有誤;

3、定性錯誤;

4、處理決定不當或量刑畸輕畸重。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經復查不需要提請抗訴的;應制作《刑事申訴案件復查通知書》,并在十日內通知申訴人、原案被告人和有關部門。

刑事案件的申訴作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中最經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機關發現錯誤裁判的一個重要途徑。因此它是一個業務性很強的訴訟,申訴人最好聘請律師進行代理,這樣可以事半功倍,取得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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