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

1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

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審查起訴期限

1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

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

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

退回補充偵查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要經過哪些程序?,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

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一審審判期限

1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

一審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一審公訴案件審限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3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審審理期限

1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2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再審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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