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繼承權怎么繼承(農村土地繼承權怎么繼承女人)
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的問題,一直以來也是很多當事人咨詢和關注的問題。本文,我們就來介紹一下:如何確定被繼承人,繼承造成“一戶多宅”是否合法,“違章建筑”能否繼承,以及閑置宅基地、危房的繼承問題。
農村老人去世后如何確定宅基地繼承人?
老人去世后其宅基地應由村集體收回,但該宅基地上有房屋,且老人依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及遺贈扶養協議有繼承人,房屋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的原則,繼承人需要繼承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對于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繼承房屋,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附注欄注記的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在房屋存續期限其房屋屬于繼承人的私有財產。
關于法定繼承: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關于遺囑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關于遺贈扶養協議: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國家規定一戶一宅,繼承導致“一戶多宅”該如何處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
宅基地準則是一戶一宅,已分戶并且擁有自己的宅基地,按規定不能再取得宅基地。但對于因繼承而取得宅基地,構成“一戶多宅”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證書附記欄進行標記,按照合法繼承取得該房屋。
宅基地上房屋屬于“違章建筑”能否繼承?
關于宅基地上“違章建筑”的認定,基本可以分為兩類。
其一,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
其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
宅基地上房屋本身屬于“違章建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對于“違章建筑”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并處罰款,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
因此,被繼承房屋屬于“違章建筑”不僅不能確權,還可能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制處理,并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
閑置的宅基地能否被繼承?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對于閑置宅基地能否繼承進行以下分析:
其一,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常年無人居住,但房屋并無嚴重損壞還可以繼續居住,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仍具有使用權,現因房屋所有權人死亡,對于閑置房屋其繼承人有權繼承房屋。
其二,根據“地隨房走”原則,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使用權是房屋所有人的。
閑置時間超過兩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無人居住的房屋,最后導致房屋坍塌,無法繼續居住的,其雖持有土地使用證,但對原房屋的所有權及宅基地的使用權,已經因宅基地上老舊房屋喪失而喪失,這種宅基地會被村集體收回,繼承人亦喪失對該土地相關權利的承繼。
宅基地上房屋屬于危房能否被繼承?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的補助對象是居住在C級或D級危房中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等四類重點對象。
農村危房改造具有完整產權的被繼承人可以繼承,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個人沒有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即使經過改造變動,所有權不變,依然可以合法繼承,直到房子自然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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