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搶劫和打劫哪個嚴重?
一、根據規定搶劫和打劫哪個嚴重?
1、不存在“搶劫和打劫哪個嚴重”這個問題,實施了搶劫行為可能會受到的處罰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搶劫罪是行為犯。
《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由此可見,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質嚴重的犯罪。
二、搶劫和敲詐勒索的區別有哪些?
搶劫和敲詐勒索的區別包括逼迫被害人手段、方式不同;
1、逼迫被害人手段、方式不同。
搶劫罪逼迫手段只有暴力和暴力相威脅,并且是當面當場實施。敲詐勒索罪除了暴力、威脅手段外,更多是通過揭發隱私、栽贓陷害、詆毀名譽、破壞財物、阻止權利行使等非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威脅方式既可以當面當場實施,也可通過電話、書信、網絡等其他手段實現;要挾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亦可以是被害人親屬或其他與之關系密切的人。
2、實施暴力、威脅目的不同。
搶劫罪中,行為人實施暴力或威脅的目的單純是為了獲取財物,即通過暴力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以此取得財物。敲詐勒索罪中,行為人實施暴力或威脅的目的,更多是為了使被害人心理產生懼怕,便于控制被害人。
3、實施暴力程度和取得財物方式不同。
搶劫罪中暴力程度極高,被害人或已被當場實施暴力,或處于隨時被實施暴力的嚴重危險狀況中。行為人的暴力足以壓制被害人,使之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從而迫使被害人被動交付財物。相比之下,敲詐勒索罪中暴力程度要輕得多,被害人雖感知危險存在,但當場被實施暴力可能性不大,行為人實施的暴力,尚未達到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被害人交出財物最終是因為是精神受到強制,產生恐懼、害怕的心理,從而被迫花錢消災,其給付財物雖是被逼迫、勒索不得已而為之,但就交付行為本身而言,卻是主動交付。
4、取得財物的對象、時間、空間不同。
搶劫罪必須是當場瞬時向被害人劫取財物。敲詐勒索罪則可以是當場向被害人索要財物,也可以要求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關聯的其他人在一定期限內交出財物。是否當場、瞬時獲取財物,是兩罪最核心的區別;
5、對構成犯罪數額要求不同。
搶劫罪對犯罪數額沒有要求,只要行為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財物,即構成犯罪。敲詐勒索罪則要求索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三、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是什么?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包括主觀要件不同、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不同等。
1、主觀方面不盡相同。
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
2、行為手段不盡相同。
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根據規定,不管公民是因為什么實施了搶劫行為,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搶劫罪。此種罪名成立后,有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若是對搶劫和打劫哪個嚴重依舊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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