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行政拘留可以申請取消限制嗎

吸毒人員被行政拘留后,由拘留所收押的,如果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申請,暫時取消限制。

二、相關法律規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準。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條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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