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莞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有何種區別

故意傷害罪(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定:

(一)犯罪主體:故意傷害罪主體與尋釁滋事罪主體范圍不同。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范圍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和十六周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在《刑法》第十七條中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方面: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有重要差別。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故意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結果來確定是輕傷、重傷或者傷害致死來處理。

尋釁滋事罪的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公共秩序的危害結果,而積極希望并促使這種結果發生。

通過上述文章中的內容,詳細大家已經對東莞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有何種區別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議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才可以在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幫助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師給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