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

法律規定勞動者工作一段時間后,可以享受一定天數的帶薪年休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由此可以看出,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是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基本條件。但“連續工作一年”是如何計算的,法律并未具體規定,就需要解釋。因此,各地區在司法實務中,對于“連續工作一年”就存在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代表地區:北京

北京地區的法院認為,勞動者在職業生涯中,只要在任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一年,就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二種觀點,代表地區:深圳

深圳地區的法院認為,勞動者在享受帶薪年休假之前,需要滿足已經連續工作一年,才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如果入職新的用人單位之前存在中斷,則需要重新計算。

第三種觀點,代表地區:重慶

重慶地區的法院認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或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間斷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以上。若間斷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超過部分,勞動者聯系工作時間就需要重新計算。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