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可以進行調解的。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是可以調解的。自訴人在法院宣告判決之前,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時候,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依據合法、自愿的原則來進行調解。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過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侵占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動產和不動產;可以是有體物,也可以是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體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

二、侵占罪的量刑標準包括:

1、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侵占罪是可以進行調解的。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是可以調解的。自訴人在法院宣告判決之前,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時候,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依據合法、自愿的原則來進行調解。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過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范圍】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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