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繼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嗎(承繼的共同犯罪分類標準)
相續(承繼)的共同正犯。在他人實行一部分犯罪之后,但犯罪行為尚未完全結束之際,行為人基于共犯的意思,加入該犯罪的實行的,是相續(承繼)的共同犯罪。相續參加的行為人,只對他加入犯罪之后所導致的結果負責。對于其參加犯罪以前,由先前的犯罪人所導致的結果,其不需要負責。
例如,在甲的殺人行為已經實施一段時間之后,乙參加進來,與甲有意思聯絡,共同對丙實施暴力行為。但丙究竟是在乙參加犯罪之前還是之后死亡,無法查清的,如何處理本案?按照相續的共同正犯的觀點,乙在甲的殺害行為尚未結束之際參加犯罪的實行,應當與甲構成共同正犯。值得討論的是死亡結果究竟誰負責的問題。無論丙死于何時,該結果總是與甲的行為有關,所以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但由于無法查清丙死于何時,如果丙死于乙參加之前的甲的獨立侵害行為,丙不需要對該結果負責,所以,乙只承擔故意殺人未遂的責任。當然,如果能夠查明是在乙參加以后,甲使用的暴力導致丙死亡,按照共同正犯的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原則,乙需要對丙的死亡結果負責,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此外,在相續參加者加入之后,先前的行為人并不和新參加的人共同實施犯罪的,不能成立相續(承繼)的共同正犯。
相續(承繼)的共同犯罪,必須成立于他人的實行行為全部完成之前。在非法拘禁、綁架罪等繼續犯中,他人將被害人置于被實力控制的地位時,犯罪已經既遂,但是在其釋放被扣押者之前,犯罪行為仍然處于繼續狀態,行為人基于正犯的意思加入的,可以成立相續(承繼)的共同正犯。在結果犯中,實行行為完成,犯罪達到既遂狀態的,不能再成立相續(承繼)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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