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刑事犯罪是屬于共同犯罪,有些甚至是屬于團伙犯罪,團伙犯罪對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的財產安全構成嚴重的危害,團伙犯罪要區分主從犯。

網友咨詢:

犯案人14歲時加入該團伙,今年20周歲。犯案人沒有前科。今年上半年,該團伙盜竊了價值12W元的數碼產品。犯案人不是組織者,但卻直接參與了盜竊和銷臟。犯案人被捕后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并舉報了其他團伙成員,現在所有成員均已入網。做案地點多為無錫、蘇州、上海。目前犯案人被拘留在無錫當地派出所。請問犯案人將被如何量刑?有無保釋可能?是否可以從輕發落?

湖北高照律師事務所羅杰律師解答:

盜竊12w,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屬于數額巨大。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起刑點應當在十年,但由于是團伙中的從犯,同時又是初犯,而且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考慮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羅杰律師解析:

通常所說的“團伙犯罪”是個比較廣義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團這種有組織的犯罪,也包括結合比較松散,尚未達到犯罪集團的組織程度的犯罪。現行法律中沒有對“團伙犯罪”的特殊處罰規定。未成年人由于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作案時常表現出突發性、糾合性、結伙性,即通常所說的“少年團伙”,但其組織松散,成員不固定。處理時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區別對待,不能以“犯罪團伙”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