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在北京執業15年的刑事律師,筆者跟大家分享一個挪用資金罪的典型案例,該案最初檢察院以貪污罪起訴,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構成挪用公款罪,最終二審法院改判被告人構成挪用資金罪并免于刑事處罰。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白某系承德廣通信息網絡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職員,在該公司唐三營站任收費員,負責站里收費、報賬等工作。2023年12月至2023年6月份,白某以公司未給其解決編制、待遇問題為由,在收到用戶交納的廣播電視收視費并錄入公司收費系統后,未按照公司規定定期按月在月底向公司報賬,而將轄區內用戶每月繳納的廣播電視收視費交給其朋友龐某某,龐某某在明知該款項系白某應當按規定及時上繳公司的有線電視收視費的情況下,將白某等人交給其的這部分款項存入自己的個人賬戶。從2023年12月至2023年5月末累計存入龐某某賬戶的金額達到789492.86元人民幣。龐某某于2023年6月6日從其存有廣播電視收視費的圍場農村商業銀行的個人賬戶中分兩筆共支取789500元,于當日轉存到河北銀行圍場支行龐某某另一個其個人賬戶里790000元,后又于2023年6月7日將該筆存款其中的789000元開通“易生錢”新型通知存款業務,截止到2023年6月14日存入該行的790000元共獲利息207.11元。

2023年7月4日,河北省隆化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涉案款項予以凍結。2023年1月5日,隆化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龐某某犯貪污罪向隆化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隆化縣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判決:被告人白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后隆化縣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原審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隆化縣法院重審過程中,隆化縣檢察院變更起訴罪名為挪用公款罪,后隆化縣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判決,仍認定二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對龐某某免予刑事處罰。二原審被告人不服,再次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挪用資金罪辯護律師

二、爭議焦點

隆化縣檢察院起訴時認為,被告人白某利用職務之便將收取的廣播電視收視費伙同被告人龐某某存入私人賬戶,拒不交出,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應當以貪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隆化縣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作為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龐某某與白某共謀,參與取得挪用款,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白某及其辯護人認為,白某不屬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即不屬于受國有公司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且白某沒有挪用公司財產的主觀故意,被告人白某無罪。

龐某某認為,白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的主體資格不成立,主觀上沒有挪用故意,未按時上交收視費是想以此迫使單位解決糾紛。龐某某沒有挪用行為,是一直代唐三營站保管收視費并代為報賬。其不構成任何犯罪,應宣告其無罪。

三、處理意見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白某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構成挪用資金罪。經綜合考慮認定其犯罪情節輕微,決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龐某某無挪用資金的主觀故意,也未與白某共同實施挪用資金行為,應宣告無罪。于2023年7月9日作出判決:上訴人白某犯挪用資金罪,免予刑事處罰;上訴人龐某某無罪。

四、案件評析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挪用資金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屬于我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部分。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而本案涉及的另外兩個罪名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則規定在我國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當中,貪污賄賂類犯罪侵犯客體通常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與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通常為公共財物。

本案當中,隆化縣檢察院首先以被告人白某和龐某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向隆化縣法院提起公訴,而隆華縣法院在審理后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主要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和客觀行為,貪污罪要求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客觀方面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等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挪用公款罪則要求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非法占用公共財產而非取得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客觀方面實施了擅自私用本單位公款的行為。結合本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來看,被告人白某在收取用戶交納的廣播電視收視費后出具了發票并錄入公司收費系統,其取得款項的行為已被公司及公司職員知悉,白某并未對于該筆款項采取秘密竊取等其他手段,其不交出錢款是認為公司應給其解決待遇問題,且被告人白某及龐某某均稱待問題解決后隨時準備上交錢款,錢款在被檢察機關凍結時也并未減少,說明被告人白某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該筆錢款的目的,被告人白某與龐某某首先不能構成貪污罪。

在排除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后,要判斷白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還是挪用資金罪,關鍵在于對被告人白某主體身份的準確認定。要認定白某是否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應看其所在的承德廣通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是否應認定為國有公司。本案中,承德廣通信息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德廣通)系中廣有線信息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有線)全資子公司,因此,承德廣通的經濟性質由中廣有線決定。從中廣有線的章程和工商登記來看,中廣有線共有十七家股東,其中國有公司四家、不同經費來源的事業單位十二家,還有一家是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影視信息網絡中心工會。因此,中廣有線投資主體經濟成分復雜,并非國有獨資公司,不應認定為國有公司。《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均為國家出資企業,據此,中廣有線及其子公司承德廣通均應認定為國家出資企業。而對于國家出資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而本案中被告人白某系承德廣通公司隆化分公司唐三營站收費員,負責有線電視用戶的收費、去公司報賬等工作,屬于事務性工作,其工作職責來源、內容和性質,均不具有代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組織從事公務的職責,因此,不應認定白某系從事公務的人員,白某也不屬于刑法規定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條件。

被告人白某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依然屬于承德廣通公司的工作人員,具備構成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條件。結合本案中白某的行為來看,白某作為公司員工,以解決個人問題為由,利用職務之便使公司資金在其實際控制之下,客觀上造成了歸個人使用的后果,該行為違背其工作職責,同時侵犯了公司財產的使用權,鑒于白某已將各項收費及數額錄入公司收費系統,其不存在非法據為已有的主觀故意,應認定其占有公司財產拒不交出的行為系挪用資金行為。綜上,白某作為承德廣通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構成挪用資金罪。但綜合考慮白某挪用資金的數額、其未上交原因、未造成損失等情節,法院最終認定其犯罪情節輕微,對其免予刑事處罰。而龐某某多年來幫助白某及唐三營站保管收費、報賬,站長宋某及站內工作人員均知悉,站內其他收費員也都曾將收視費直接轉給龐某某。因此,雖然龐某某有支取賬戶存款的行為,但認定龐某某構成挪用資金罪的主客觀方面證據均不足,應宣告其無罪。

本案當中,檢察機關、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有著不同的判斷,這也反映了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于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分有時會存在一定的問題。要準確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還是挪用資金罪,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備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而這一點則需要通過行為人所在單位的性質與行為人所從事工作的性質來進行綜合評判。

田帥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辦理全國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眾多法院判決無罪、二審改判和發回重審、緩刑、檢察院不起訴、不予批準逮捕、直接取保候審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