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法規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
十一、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單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審查起訴書中是否列明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通訊處。未按規定列明的,應當按本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零八條 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一十條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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