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賣方市場,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律師往往都會說越早聘請律師越好。

而作為偵查的一方,抓人的一方,則有人會告訴當事人和家屬沒必要請律師,理由無外乎有錢請律師不如用來退贓、生米煮成熟飯,請律師也沒用、小病不用去大醫院等等。

市場化的法律服務市場,意味著撿漏、物美價廉這些詞匯不會出現在現實生活中。

如果你的案件不是在全國或區域有重大影響性的案件、或者具有明顯理據的重大冤案,且又不是律師的至親摯友,那么不太可能低于市場價聘請到律師進行有價值的辯護。

限于案件所在地區的發展水平、律師個人執業經驗等因素的影響,區域間的律師費水平有一定差異,但基本上當地都有一個平均“閾(yù)值”。

低于這個“閾(yù)值”聘請律師,要么是服務項目會有所減少,要么服務質量會有所遞減。個人收費20萬以上的律師,突然報價2萬,要么是交給助理練手,要么是出于其他原因諸如鞏固常年合作關系、至親摯友等,不太可能是因為被撿漏了。

道理很簡單,如果一個律師10萬以上的案件做不完,那么就需要一個足以說服他/她的理由去耗費同樣的時間和精力,接手一個2萬律師費的案件。對于個人而言,精力和時間是有限的,多接一個案件,必然擠占其他案件的空間。

01

富人不怎么關心什么時間段請律師,有了麻煩就及時請專業人士介入處理是其一般做法。其最關心的是律師能夠提哪些服務,服務的價值體現在哪些地方,雖然這也是普通老百姓關心的問題。

就像對于我們大多數普通老百姓來說,生病才會求醫問藥,但很多富裕的人會額外的把大量的資金投入到定期體檢、出國療養和私人養生會所中。

有些案件當事人除了聘請律師辯護外,還聘請“生活律師”每周會見2-3次,按次付費,目的就是為了能夠出來放風,有人能陪著聊天解悶。

聘請律師前應當明確自己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僅僅是為了傳達一些家屬的問候,了解基本的案件情況,則完全沒有必要花費精力挑選律師。隨便找個律師或者去看守所附近找個律師,都可以滿足這方面的需求。

坊間有個傳聞,說有的當事人家屬為了防止看守所門口的律師收了錢不去見人,特地叮囑律師需要在見完人之后準確說出當事人小名才付費。

明白自己的需求,是決定是否請律師、請什么樣的律師、什么階段請律師的關鍵。

02

刑事案件可以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部分案件還涉及申訴、監委等階段。

如果案件已經起訴到了法院,且已經認罪認罰,檢察院已經提出準確的量刑建議,則需要慎重決定是否請律師。

以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第一季度辦案數據來看,認罪認罰的案件占全部審查起訴案件的85%,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采納人數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議數的95%以上。

對于認罪認罰的案件,沒有什么懸念,基本上檢察院建議判多久,法院就判多久。

這里面存在一個稱不上為bug的bug,就是量刑建議有可能是幅度刑,法院自由裁量的區間比較大。

比如一個案件量刑建議在2年半到三年。至于案件是就低判兩年半,還是頂格判三年,則有很大的辯護空間。

還有就是法院在認為案件量刑畸輕畸重的時候,也會要求檢察院調整,檢察院主動調整也算是量刑建議得到了采納。

對于5%的不采納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案件,并非全部是在檢察院量刑建議以下判刑。有部分是法院認為量刑畸輕,檢察院又不同意調整建議刑期而最后重判的情形,最典型的就是緩刑建議最后判了實刑,取保在外最后收押。

從概率論的角度考慮,案件已經到了法院,且審查起訴階段已經認罪認罰,則結果幾乎可以確定。此時再請律師介入辯護,最大的作用在于鞏固既有量刑成果,而非改變刑期。

當然,5%的概率并非不可能發生,我已經辦過好幾個刑期低于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案件,有的案件量刑建議是實刑,最后判了緩刑。

這要看當事人和家屬的決心有多大了,如果想再減少一些刑期或者判緩刑、免于刑事處罰,不妨找律師搏一搏。

如果當事人、家屬對量刑建議確定的刑期都能接受,則請律師的意義就不大了,不如用請律師的錢繳納罰金。

對于當事人不認罪的案件、雖然承認犯罪事實但對案件罪名有異議的案件、以及認罪不認罰的案件(對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不認可,覺得太高而沒有簽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案件),請律師的必要性不言而喻,此時應把重點關注的重點放在請什么樣的律師身上。

03

如果案件尚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在該階段內已經決定請律師,當然是越早越好。

一則是審查起訴階段前、中、后期請律師費用是一樣的,不如早請律師,早接受法律服務。

二則在該階段越早請律師,越能掌握主動權。律師不是萬能的,說話辦事都要有依據,檢察官才愿意聽、愿意交流。而律師的依據除了政策法規,就是卷宗證據。

有些單人單罪的案件,卷宗材料相對較少還好辦。有些涉及人數較多、案情較復雜的案件,有幾十本卷甚至上百本卷。閱卷、整理、歸納辨點需要一定時間,因為家屬如果確定請律師,還是在這個階段盡早請律師為好。

律師需要就案件訴與不訴、證據等問題與檢察官溝通,如果案件認罪認罰還需要溝通以多少刑期訴的問題,也即所謂的量刑協商。

這里面常見的想法是等到法院階段再聘請律師,在高概率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到法院階段再請律師,極有可能面臨生米煮成熟飯的問題,具體原因參照上面所說的數據。

04

真正讓當事人和家屬糾結的實際上是要不要從偵查階段就請律師介入辯護。

這個問題實際上不怎么好判斷。

一則是偵查階段律師的工作很多是隱形的,無法像審查起訴、審判階段能快速通過成果進行展示,因此也就給人的感覺是不起作用。

另一方面,偵查階段信息差的存在,有些家屬相信辦案機關更甚于律師。偵查階段律師的作用,很多律師都在說,不在此贅述。

僅說一點——核實筆錄,雖然現在的刑事政策導向是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但口供仍然是證據之王,所以明確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權利、如何核實筆錄等至關重要。

請律師絕對不是教當事人怎么說,律師也不會教當事人怎么說,而是告知當事人各項權利,了解權利才能行使權力。

比如有自書筆錄的權利、對于說了沒有記、記了沒有說的,有增添刪減的權利。別看這一個小小的細節,是大部分案件成敗的關鍵。

至于說收集證據、說服公安機關撤案、營造有利于當事人的氛圍和條件等,則不再本文講解的范圍內。

說了這么多,主要還是希望幫助當事人和家屬搞清楚一件事——律師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能做哪些事情,當事人需要哪些服務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

這樣有利于當事人和家屬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目的期許,來決定是否聘請律師、什么階段聘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