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
危險駕駛罪全國“遍地開花”各地量刑不一引爭議法官稱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危險駕駛罪可以說是“遍地開花”。但作為輕微刑事案件,危險駕駛罪能否適用緩刑甚至免予刑事處罰?
實踐中醉駕一律入罪
醉駕是否一律入罪?這一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前后激烈討論的話題,在執法、司法實踐中達成了共識:一律入罪。
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辦理醉駕案件的民警凌三茂告訴《法制日報》記者,5月至9月,該分局共查處醉駕案件25起,并嚴格按照公安部規定,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審24人。
5月1日以來,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多起危險駕駛刑事案件,均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北京市朝陽區和江蘇省吳江市一直對酒駕等危險駕駛行為保持高壓之勢,5個月來,兩地法院審結涉嫌危險駕駛罪的案件分別達到54起和53起,全部定罪判刑。
“危險駕駛罪確立后,我們定期召開公檢法聯席會議,研究危險駕駛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作出應對措施。”吳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沈麗說。
9月15日,吳江法院與市公安局、檢察院會簽文件。針對危險駕駛罪最高刑罰為拘役6個月,依法不能對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這一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對危險駕駛案件可能逃跑的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同時啟動快速辦理機制,在7天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
適用緩刑免刑惹爭議
據《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解,由于危險駕駛罪從呼吁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到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實施,其間持續受到高度關注,各地司法機關在其適用,特別是量刑上尤為慎重。
目前,各地法院對危險駕駛罪通常判處實刑,但緩刑甚至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例正在不斷出現。據媒體統計,目前全國已出現5起“醉駕免刑”案例,理由是:嫌疑人醉駕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且醉酒程度較低,認罪態度較好。
如此量刑引起了廣泛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危險駕駛罪為輕微刑事犯罪,后果不嚴重的,自然可以適用緩刑甚至免予刑事處罰;但反對者稱,酒駕還要行政拘留15天,免刑處罰反而輕了。
“對于危險駕駛案件,我們不建議判處緩刑或免予處罰,普陀區已公訴并作出判決的8起此類案件中,也無一緩刑或免予刑罰。”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陳杰認為,從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的立法精神和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看,適用緩刑或免予處罰不是十分妥當。
“如確有必要適用緩刑或免予處罰的,應當進行社會調查風險評估,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陳杰表示。
而羅莊檢察院公訴二科科長趙新迎和朝陽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吳小軍則認為,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好有悔改表現,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危險駕駛罪就可以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罰。
不過,趙新迎、吳小軍均提醒,不管是適用緩刑還是免予刑罰,嫌疑人都已被認定構成犯罪,留下了“前科”,影響其升學、參軍、報考公務員等,公職人員還將面臨被開除的風險。相比酒駕行政拘留15天,對個人的影響將更加重大和深遠,不存在放縱犯罪問題。
盼司法解釋統一量刑
《法制日報》記者發現,即便是判處實刑,各地司法機關甚至同一司法機關也存在量刑不一問題。
“按要求,目前我院受理任何一起危險駕駛刑事案件,包括立案、判決,都要以大要案的形式上報到上級法院,同時,我院還組織專人審理這類案件,就是為了統一量刑尺度。”吳小軍表示,盡管如此,他還是希望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全國各地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明確將量刑幅度與酒精含量、人員財產損失程度一一對應,以利于法官準確把握。
沈麗說,危險駕駛罪的定罪標準問題一直爭議很大,雖然司法實踐已作出大量危險駕駛犯罪的判決,但何為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何為“醉酒”,法律并不十分明確,期待司法解釋盡快出臺,以便統一定罪標準。
看到適用緩刑或免予刑罰的案例不斷出現,凌三茂擔心今后是否會出現檢察機關對危險駕駛案件適用不起訴的情況。他認為,如果對該類犯罪不起訴,執法成本將顯著高于違法成本,不利于法律效果的實現。他希望出臺相關法律文件規定慎用不起訴,如果適用不起訴的,應明確該類行為可適用何種行政處罰。
不管如何,危險駕駛罪這一新罪名的出現,已深刻影響了人們的出行甚至行為方式,“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后開車害人害己”等理念逐漸深入人心,酒后駕駛、飆車及引發的違法犯罪大量減少。5月至9月,普陀區檢察院未收到1起因飲酒、飆車等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往年大幅下降。
嚴密懲治危害公共安全法網
專家點評
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醉駕和飆車是我國社會轉型中遇到的新問題。近年來,在人口上百萬的大城市,機動車數量快速上升,很多人還沒做好心理準備,類似行為發生了,有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還很嚴重。這些行為都同時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群眾反應強烈。
要從源頭上堵住這種行為,就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新罪。為此,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險駕駛犯罪,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同時,結合刑法第114、115條的規定,對于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如果造成特別嚴重后果,仍然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增設危險駕駛罪,嚴密了法網,對于形成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范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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