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案由規定》的通知

法制〔2021〕1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規范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案由,引導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案由規定》(以下簡稱《案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國家賠償案由重要意義。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案由,是公安行政刑事執法行為引發國家賠償爭議、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公安機關依法向受害人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嚴格規范執法,不出現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執法問題,是公安執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案由規定》系統總結了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執法時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主要執法環節和執法行為,有利于引導公安民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避免出現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執法問題;有利于各級公安機關針對賠償案件反映的執法問題改進執法工作,不斷提高公安執法規范化水平;有利于完善公安機關執法責任體系,督促公安民警牢固樹立國家賠償責任意識,切實增強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主動性、自覺性。

二、系統掌握國家賠償案由法律依據。《案由規定》嚴格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制定,同時依照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執法職責和手段措施,對國家賠償法規定不明確的地方作了細化,共確定27個案由,其中行政賠償案由17個、刑事賠償案由10個。行政賠償案由中,侵犯人身權案由9個、侵犯財產權案由8個。刑事賠償案由中,侵犯人身權案由7個、侵犯財產權案由3個。這些案由涵蓋了公安行政刑事執法中現場執法、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作出處理決定等涉及當事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主要執法環節和執法行為。系統掌握每個案由及其法律依據,特別是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訴訟法的相應規定,有助于系統掌握公安執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積極督促國家賠償案由正確執行。國家賠償案由是國家賠償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在國家賠償案件名稱中準確表述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案由三要素,準確體現國家賠償爭議雙方和具體事由。申請賠償的同一事由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案由的,適用與所涉執法行為聯系最密切的案由。同一賠償申請有多項事由的,并列適用不同案由。對選擇性案由,根據具體案情和賠償請求選擇適用。不得將《案由規定》作為賠償案件受案范圍或者受理審查的依據,不得以賠償申請沒有相應案由、賠償請求人未提出案由或者案由不正確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賠償申請的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執法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確定的案由不準確的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案由規定(?公法制〔2021〕1757號),應當及時決定或者建議予以變更。復議機關審查發現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案由不準確的,應當在復議審查中予以變更。

各級公安機關要結合開展全警實戰大練兵,通過集中培訓、以案釋法、比武競賽、抽查考核等多種方式方法,組織全體公安民警認真學習《案由規定》,系統掌握國家賠償案由的重要意義、法律依據和適用要求,做到人人熟知會用,牢固樹立國家賠償責任意識,不斷提高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水平。

《案由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公 安 部

2021年9月29日

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案由規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公安機關行政刑事執法和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案由規定如下:

一、行政賠償案由

(一)侵犯人身權

1.違法繼續盤問、強制傳喚、拘留審查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違法繼續盤問、強制傳喚、拘留審查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賠償案件。

2.違法采取約束措施、強制檢測、強制隔離戒毒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違法對醉酒的人、精神病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對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采取約束措施,對吸毒人員實施強制檢測、強制隔離戒毒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賠償案件。

3.違法行政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違反法定條件、程序、時限行政拘留的賠償案件。

4.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二項)。超越法定權限和措施非法拘禁以及其他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賠償案件。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傷、致死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行政賠償案件。

6.違法制止、抓捕、帶離、傳喚致傷、致死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項)。違法制止、抓捕、帶離、傳喚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行政賠償案件。

7.毆打、虐待,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致傷、致死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項)。毆打、虐待造成人身傷害、死亡,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死亡的行政賠償案件。

8.未依法救治致傷、致死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五項)。未依法救治受傷或者患病的在押人員、涉案人員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行政賠償案件。

9.違法造成人身傷害、死亡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五項)。其他侵犯人身權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行政賠償案件。

(二)侵犯財產權

10.違法扣押、扣留、查封、凍結、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封存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二項)。違法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凍結、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封存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行政賠償案件。

11.違法收繳、追繳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二項)。違法收繳、追繳的行政賠償案件。

12.違法罰款、沒收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違法罰款、沒收的行政賠償案件。

13.違法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違法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造成財產損害的行政賠償案件。

14.違法加處罰款、拍賣、變賣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違法采取加處罰款,拍賣或者變賣查封、扣押財物的行政賠償案件。

15.違法征用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違法征用造成財產損害的行政賠償案件。

16.違法許可、登記、備案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登記、備案造成財產損害的行政賠償案件。

17.違法侵犯財產權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其他侵犯財產權造成財產損害的行政賠償案件。

二、刑事賠償案由

(一)侵犯人身權

18.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法定條件、程序和時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賠償案件。

19.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傷、致死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五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刑事賠償案件。

20.違法制止、抓捕、帶離、拘傳致傷、致死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違法制止、抓捕、帶離、拘傳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刑事賠償案件。

21.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刑事賠償案件。

22.毆打、虐待,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致傷、致死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毆打、虐待造成人身傷害、死亡,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死亡的刑事賠償案件。

23.未依法救治致傷、致死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未依法救治受傷或者患病的在押人員、涉案人員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刑事賠償案件。

24.違法造成人身傷害、死亡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其他侵犯人身權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刑事賠償案件。

(二)侵犯財產權

25.違法查封、扣押、凍結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刑事賠償案件。

26.違法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違法沒收被取保候審人的保證金或者對取保候審保證人予以罰款的刑事賠償案件。

27.違法侵犯財產權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其他侵犯財產權造成財產損害的刑事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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