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與關系
合同詐騙罪應當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詐騙罪的特征在合同詐騙罪中也應當具備。從邏輯學角度講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與關系,合同詐騙罪也是詐騙罪,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二)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貸款詐騙等犯罪的關系
如果符合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第二項規定的情況,“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進行詐騙的,應當按照合同詐騙罪處理。除此之外,符合其他特殊詐騙罪的情況,應當按照其他特殊法處理。
合同詐騙是刑事犯罪的一種,應受刑罰懲罰。民事欺詐是經濟糾紛的一種,只能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后果不同。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手段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欺詐的是“以欺詐、脅迫手段”,兩種行為的相同點是“制造虛假的事實,使用了欺騙手段”和非法(違反刑法和民法之別)獲取了財物。二者的不同點是,在主觀故意上合同詐騙者在簽訂和同或履行合同時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沒想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民事欺詐則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通過合同的履行實現騙得非法錢財的目的,如通過產品質量有瑕疵、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貨款等方式實現非法獲利的目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因在實踐中掌握,凡符合合同詐騙的幾種形式的行為,如果沒有證明其確實是真誠履行合同的證據,就應當確認為合同詐騙,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故意,則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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