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最傻的一種員工離職方法)
在職場上,有一種情況還比較普遍,就是企業跟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有員工就會問了,既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咱們是不是不用遵守《勞動合同法》里的不打報告直接走人呢?
現在是畢業生求職旺季,小葉是一名應屆畢業生,在拿到畢業證后,尋思和朋友一起來到了北京,準備找工作。
想趁著年輕,出來見見世面,大城市的工作機遇更多。
對于剛畢業的大學生闖蕩大城市,最應景的一句話就是:年輕就是最好的資本!至少在自己年老的時候,還有自己一些值得的回憶和拿得出手的內容。
在確定好自己的就業方向后,小葉開始網絡投簡歷,經過幾天的面試,小葉竟真的被一家自己較為心儀的公司錄用了。
可是讓小葉困擾的是,在入職時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入職半個月后,小葉覺得自己不太喜歡這里的而工作氛圍,想辭職走人。
自己一個人,又不知怎么辦才好,于是咨詢了身邊的一位律師朋友,律師朋友是這樣解答的。
MA SHANG CHUANG YE WNAG
“ 沒簽訂勞動合同 / 隨時走人? ”
答案是當然不可以,《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無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雖然你不可以隨時走人,但是你可以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力,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其支付兩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這些情形,勞動者是不能隨便離職的。如果要辭職也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預留離職交接的時間。
總而言之,假如企業沒有跟你簽訂勞動合同,而你恰恰也不想在這樣的企業工作了,只要你想走,按照上面的法律條款提出辭職請求并且隨時可以辭職走人的。
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善于運用法律應對企業和員工的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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