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暫行條例還有效嗎(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
一
不少企業運用“遲到早退扣工資”舊辦法來管理員工上下班。放到現在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歷史上,法律也曾規定過,企業可以約定對員工進行罰款懲罰,在1982年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里有: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但是,該條例已于2008年被廢止。
根據現行實施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就是說,如果員工的遲到或早退行為沒有給企業帶來直接經濟損失的,而直接采用“遲到早退就罰款”的行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這種情況下,企業無權扣除員工工資。
二
那么員工遲到早退的行為如何防止呢?
有很多種辦法:
01 制定企業考勤管理制度時,不直接用罰款或者懲罰之類的字眼,而是和企業獎金或是福利掛鉤,比如企業若設立全月度全勤獎,可以再全勤獎規定中寫上:若員工出現遲到或早退現象累計兩次(含)以上者,不再享受全勤獎。
注意:具體累計幾次遲到早退不再享有全勤獎的情況,可以根據企業自身情況來具體定。
02 公司可以將“遲到”納入《績效管理制度》標準中,要求員工“若員工在當月考勤中出現遲到或早退現象,當月的績效分值不得評為良好以上”,即員工的績效工資將會直接減少。
這樣的規定顯然比直接扣工資更合理,不僅可以讓員工從身心上更容易接受,而且也更會被勞動檢察等機關認同,更可以使企業經營避免法律風險!
三
作為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綜合辦公室擔負著維護企業利益的重任,讓企業經營環境健康、積極,也需要站位于員工的角度考慮周全,夾縫中生存實屬不易。
遲到早退扣款其實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員工可以在企業規定的時間正常上下班。
綜合辦在員工遲到早退問題上,換種解決問題的思路,讓企業和員工皆大歡喜,是行政人永遠的追求和目標。
以上,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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