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2條的規定,房屋登記指的是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目的在于確認房屋的所有權、抵押權、地役權等權利的歸屬關系。房屋的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根據《民法典》第214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房屋屬于不動產的一種,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經過登記才發生物權效力。在法律規定的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后,房屋登記機構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不動產權證書和房屋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時,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但需注意的是,沒有辦理房屋權利登記的,并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購房者可以請求房產商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為了避免房產商“一房數賣”或者其他可能使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風險,盡快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更為妥當。